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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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辩护:预备与着手的界限

一、核心价值:刑事辩护中的“预备”辩护空间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犯罪预备阶段的认定常常成为案件量刑的关键突破口。许多当事人因尚未实施暴力行为而被抓获,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阶段、应受何种刑罚,往往存在较大辩护空间。本文结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673号判决,剖析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及辩护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考。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精准把握“着手”与“预备”的界限,结合量刑情节,可争取减轻处罚乃至缓刑。

二、分层解析:犯罪预备的认定与辩护方法

1. 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中需重点论证:行为人是否仅处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例如,准备凶器、踩点、寻找目标等行为,若未直接威胁被害人法益,则属于预备而非未遂。

2. 本案中预备行为的认定:以判决书原文为据

判决书明确记载:“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了电击棍、砖块、鸭舌帽、口罩、透明封箱带等工具。2014年7月19日19时许,其携带上述工具先后至本区洞泾砖桥贸易城、泗泾公园等地,寻找抢劫对象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预备,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可据此强调:行为人仅在寻找目标阶段,未对任何人实施暴力或胁迫,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低。

3. 辩护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固定“预备”阶段证据。 从案发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入手,证明行为人仅处于准备状态。如判决书中“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可佐证工具未被使用。

第二步:论证“尚未着手”的界限。 区分“寻找对象”与“直接实施暴力”的时间节点。本案中,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抓获”,表明其未接触任何被害人,未达到“着手”程度。辩护人可援引刑法理论: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而本案中郭某某尚未实施任何抢劫手段。

第三步:综合量刑情节争取缓刑。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应积极促成认罪认罚,提交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悔罪、家庭情况等证据。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见,预备犯结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完全可能适用缓刑。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犯罪预备辩护并非孤立的“无罪”或“罪轻”之战,而是量刑博弈的系统工程。辩护人需紧扣“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与“着手实行”的区别,同时善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本案中,郭某某虽预备抢劫,但因处于预备阶段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获得缓刑,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重点审查以下三点:一是工具是否具有直接暴力性(如电击棍是否打开);二是目标是否明确(如是否针对具体被害人);三是是否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情形。如需进一步分析,可联系专业刑辩律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松刑初字第1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