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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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认定:从工具准备到着手实行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精准把握犯罪形态的边界。上海松江法院一纸判决,将“为抢劫准备工具但未寻找目标”认定为预备犯并适用缓刑,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行为阶段抗辩”的经典范本。

一、争议焦点:携带工具寻找目标是否属“着手实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抢劫罪,但未区分预备与未遂。辩护核心在于,郭某某携带工具“先后至贸易城、公园等地寻找对象”,尚属“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而非“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的实行阶段。法院采纳该逻辑,明确援引《刑法》第二十二条认定“犯罪预备”,为量刑争取到“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的实质空间。

二、辩护实操三步骤

第一步:锚定法律条文,切割行为阶段。 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时需紧扣“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八字,强调行为尚未对法益形成现实侵害,仅处于预备阶段。

第二步:利用证据细节,削弱主观恶性。 判决书中“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表述,说明被告人未实际接触任何被害人。辩护人应放大这一“未着手”事实,结合“扣押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论证社会危害性有限,为缓刑铺路。

第三步:叠加法定酌定情节,构建量刑梯度。 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预备,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时需逐一核对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形成“预备+坦白+认罪”的三重减刑组合,最终推动缓刑适用。

三、判决书原文的“黄金引用”

  • 关于预备犯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关于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预备,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关于缓刑理由:“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些表述直接回应了辩护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均衡”三大核心问题。

四、风险提示与进一步行动

犯罪预备虽可减轻处罚,但“准备工具”行为本身已构成刑事追诉。辩护人应当重视“预备阶段”的黄金辩点,同时警惕“着手实行”的模糊地带(如已锁定目标、正欲靠近),这需要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进行精细化切割。若您的案件涉及类似情形,建议尽快梳理时间线、行为节点与主观目的,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松刑初字第1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