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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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认定与辩护策略探析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之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裁决。本文以一起抢劫预备案件为例,聚焦“犯罪预备”这一争议焦点,结合判决书原文,分析辩护律师如何运用法律规则,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乃至缓刑的空间。

一、争议焦点:预备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并非所有“准备”都必然入罪。关键在于:预备行为是否已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是否具有可罚性?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寻找目标,但尚未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其行为定性为抢劫罪(预备),而非抢劫罪(既遂)或(未遂),这正是辩护的空间所在。

二、判决书原文:法院如何认定犯罪预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67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了电击棍、砖块、鸭舌帽、口罩、透明封箱带等工具。2014年7月19日19时许,其携带上述工具先后至本区洞泾砖桥贸易城、泗泾公园等地,寻找抢劫对象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预备,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定: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辩护方法:三步走实现有效辩护

第一步:锁定“预备”与“未遂”的界限

辩护律师须重点论证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刑法理论上,“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本案中,郭某某仅是“寻找抢劫对象”,并未对任何具体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当场取财行为,属于典型的“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而非已经着手实行的未遂阶段。这一区分是适用减轻处罚的前提。

第二步:援引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应积极主张:

  • 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既遂和未遂,应当减轻处罚;
  •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 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请求酌情从轻。

判决书确认了上述情节,最终在抢劫罪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足见预备犯减轻处罚的空间极大。

第三步: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需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律师需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证明、无前科劣迹;
  • 家庭及社区监管条件说明;
  • 被告人具结悔过书等材料。

本案法院对郭某某宣告缓刑一年,正是综合考量了其预备犯身份、如实供述及认罪态度,认为其人身危险性较低,符合缓刑条件。

四、延展与启示

犯罪预备的辩护不是“无罪辩护”,而是“精准量刑辩护”。律师在实务中应注重:

  • 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混淆预备与未遂,甚至预备与犯意表示;
  • 挖掘“准备工具”是否仅为思想流露或一般性准备,而非具体指向特定犯罪;
  • 利用“可以型”减轻情节,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自由与财产。面对刑事案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松刑初字第1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