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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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携带工具踩点未动手,构成抢劫罪预备获缓刑

——以郭某某抢劫罪(预备)一案,谈“犯罪预备”的刑事边界与辩护空间


导语

“我什么都没抢到,甚至还没找到人,凭什么说我犯罪?”
这是许多家属第一次听到“抢劫罪(预备)”时的第一反应。

2014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被告人郭某某携带电击棍、砖块、鸭舌帽、口罩、透明封箱带等工具,先后在洞泾砖桥贸易城、泗泾公园“寻找目标”,结果还没找到任何抢劫对象,就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很多人不解:没动手、没抢到、没伤到人,为什么还构成抢劫罪?
本文以该案判决书为样本,带你走进“犯罪预备”的法律世界,也告诉你——如果有人因“准备犯罪”被刑事拘留,律师和家属究竟还有什么牌可以打。


一、案情回顾:一场“还没开始”的犯罪

判决书载明:

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了电击棍、砖块、鸭舌帽、口罩、透明封箱带等工具。2014年7月19日19时许,其携带上述工具先后至本区洞泾砖桥贸易城、泗泾公园等地,寻找抢劫对象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段文字简短,信息量却很大:

  • 时间:晚上7点,人流渐散,正是“踩点”的高危时段;
  • 工具:电击棍、砖块——用于压制反抗;口罩、鸭舌帽——用于伪装;封箱带——用于捆绑和封嘴;
  • 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游走,寻找可下手的对象;
  • 结果:未接触任何被害人,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未劫取任何财物。

即便如此,松江区人民法院仍认定:

被告人郭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预备,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法院为何认定构成抢劫罪?“预备”不是“想想而已”

在普通人看来,“准备工具”和“实施抢劫”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但在刑法上,从你开始“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一刻起,犯罪就已经悄悄启动了。

1. 什么是“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主观目的明确 | 行为人已经形成实施特定犯罪的决定,而不是单纯好奇、开玩笑或随口说说 | | 客观准备行为 | 实施了准备工具、勘察路线、跟踪尾随、等待时机等物理性行为 | | 尚未着手实行 | 犯罪计划还没有进入“动手”阶段,未直接侵害法益 |

2. 郭某某为什么构成“预备”而不是“想想而已”?

判决书里几个关键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 电击棍+砖块:带有明显攻击性、压制性,不是正常生活用品;
  • 口罩+鸭舌帽:伪装意图明显,目的是躲避事后辨认;
  • 透明封箱带:用于捆绑、封堵,说明已经预想到“制服被害人”的场景;
  • 先后至洞泾砖桥贸易城、泗泾公园:说明在选择性寻找目标,而非偶然路过。

这一整套“工具组合+行动路线+时间节点”,在法官眼里形成了一条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郭某某主观上已经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准备工具、寻找目标的预备行为。

3. 犯罪预备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很多家属容易混淆这几个概念,直接影响到策略判断:

| 概念 | 行为状态 | 法律后果 | |---|---|---| | 犯意表示 | 只是口头/书面流露“想抢劫”,无任何实际行动 | 不构成犯罪 | | 犯罪预备 | 准备工具、踩点、蹲守、尾随,尚未着手 | 可罚,但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可罚,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 | 犯罪中止 | 在预备或实行过程中主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犯罪既遂 | 非法占有目的已经实现(实际劫取财物或致人伤害) | 按抢劫罪正常量刑 |

郭某某案中,他是在“寻找目标”阶段被抓,尚未“着手”实施暴力胁迫,因此法院认定的是犯罪预备,而非未遂——这为他争取减轻处罚奠定了最关键的定性基础。


三、从“三年起步”到“十个月缓刑”:预备犯的处罚逻辑

1. 抢劫罪法定刑很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抢劫罪没有“数额门槛”。不像盗窃、诈骗要求达到一定金额,抢劫罪只要实施暴力、胁迫取财,无论数额多少,最轻也是三年。同时还规定了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情节,最高可判死刑。

2. 郭某某为何只判十个月?

这就是“犯罪预备”条款的威力。

郭某某被判处的刑期是十个月,明显低于抢劫罪“三年起步”的法定刑,说明法院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而不是普通的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几点:

  • 犯罪预备:尚未着手实行,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如实供述: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准备工具、寻找目标的全过程,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
  • 当庭认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初犯、工具尚未使用、未接触被害人,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在“减轻处罚”和“缓刑”两个层面都作出了有利于郭某某的选择,既体现了惩罚,也留出了改过自新的空间。

3. 缓刑不是“没事”

很多人一听到缓刑就以为“没判刑”,这是误解。缓刑是定罪判刑,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监禁刑。郭某某的判决书里明确写了: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他需要在这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再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缓刑可能被撤销,重新收监。而且案底已经留下,这个记录会伴随一生。


四、刑事辩护视角:遇到“抢劫预备”,律师还能做些什么?

郭某某案是“预备犯从宽处理”的一个理想范本,但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么幸运。实践中,有的“准备行为”被认定为预备,有的却可能被拔高成未遂,甚至既遂。差之毫厘,刑期可能从“十个月”变成“三年以上”。

从辩护实务角度,以下几个细节是这类案件的生死线:

1. 黄金37天:拘留、报捕、批捕

刑事拘留最长可至30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这就是著名的“黄金37天”。

在这期间,律师可以:

  • 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了解到案经过、审讯内容、有无刑讯逼供;
  • 调取不在场证据、行程轨迹、通信记录;
  • 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 检察院批捕阶段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无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缓刑、初犯、有固定住所”;
  • 一旦检察院不批捕,嫌疑人通常会被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筹码会大大增加。

2. 证据链审查:主观故意能不能被证明?

“准备工具”本身并不违法。真正犯罪的是“为了实施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所以辩护第一刀,往往砍向主观故意

  • 工具买来是干什么用的?有没有其他合法用途?
  • 案发时到底在“寻找对象”,还是“恰好路过”?
  • 供述中“抢劫”二字是如何说出来的?是主动交代,还是被诱导、指供?
  • 有没有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能够佐证“为抢劫做准备”?

判决书确认郭某某无异议,但实务中很多案件,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表述混乱,或者笔录记载与真实意思不符,这些恰恰是律师阅卷时要逐字抠的细节。

3. 到底是“预备”“未遂”还是“中止”?

这是量刑的天壤之别:

  • 视为预备: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 认定为未遂:只能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
  • 认定为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准备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比如把工具扔掉、返回家中、打电话报警,就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或无罪。而郭某某的“被动到案”决定了其只能按预备处理。

4. 认罪认罚:用程序换实利

2024年的今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是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在抢劫预备案件中,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

  • 对方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实际控到八个月以下
  • 对方提出实刑,争取改成缓刑建议
  • 情节特别轻微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郭某某案发生在2014年,当时还没有认罪认罚制度,但他“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已经吃了“认罪从宽”的红利。放在今天,这类案件大概率会走认罪认罚速裁或简易程序,周期更短,幅度也可能更大。

5. 罚金与违法所得:不要忽视的“附加战场”

郭某某案的罚金是一千元,这在抢劫罪领域几乎是最低档。但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提出较高罚金,甚至要求“退赔”被害人。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律师可以帮助申请分期缴纳、减免罚金,避免因罚金问题影响后续减刑、假释或征信。

6. 案底影响:一场看不见的“终身刑”

即使缓刑结束、罚金缴清,刑事犯罪记录依然存在。当事人未来在以下方面会受到严重影响:

  • 报考公务员、参军、进入公检法系统;
  • 部分企业入职背调;
  • 办理某些国家签证;
  • 子女报考警校、军校、公务员政审;
  • 从事金融、教育、安保等敏感岗位。

所以,在案件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放弃程序上的抗争。


五、给公众的警示:刑事风险往往藏在“犯罪预备”里

郭某某案是一个极端的“幸运者”——他什么都没做成,却已经犯罪;但他又足够“幸运”,因为法院给了缓刑。

这个案子的真正警示意义在于:

1. 犯罪不是“动手”才开始

很多年轻人觉得“我只是准备一下,又没真干”,这种想法极其危险。从你准备工具、踩点、蹲守的那一刻起,刑法就已经盯上你了。

2. 工具越是“齐全”,罪责越重

一个人如果只随身带了一把小刀,可能辩称是防身;但如果像郭某某一样,电击棍+砖块+口罩+帽子+封箱带一应俱全,任何法官都会认为你是在为抢劫做系统准备。准备越充分,策划越周密,主观恶性越明显。

3. 如果不小心“入了歧途”,停下来永远不晚

如果你是那个“正在准备”的人,请记住:

  • 主动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被动被抓的,属于犯罪预备,也可能减轻处罚,但案底逃不掉。

事后的后悔,永远不如事前的停止。

4. 家属遇到这类案件,不要慌,也不要乱

面对“抢劫”两个字,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没救了”“三年起步”。但实际上,“抢劫预备”和“抢劫既遂”是两个维度。请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重点核实以下信息:

  • 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是什么?
  • 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状态如何?
  • 办案机关掌握哪些证据?
  • 有无争取取保候审或不起诉的空间?

结语

郭某某案看似简单,却折射出中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的严厉与宽容并存:

严厉在于,哪怕你只是带了工具出门找目标,也可能被判刑;
宽容在于,只要你尚未着手,认罪悔罪,法律依然留出了缓刑、减轻处罚的可能。

刑事风险无处不在,懂得红线,才不至于踩线;
如果真的踩了线,尽早找对律师,才是自救的第一步。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抢劫罪(预备)”的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亲戚在松江区因“抢劫预备”被刑事拘留,说带着工具还没动手,能构成抢劫罪吗?
    答:能。根据《刑法》第22条、第263条,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即使尚未着手实行,也构成抢劫罪(预备),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郭某某案就是典型例子。

  2. 问:上海浦东新区公安机关对抢劫罪预备案件一般怎样处理?
    答: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固定口供、工具来源、现场轨迹等证据,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实务中,预备犯如果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有机会不批捕或取保候审。

  3. 问: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答:犯意表示只是口头流露犯罪想法,社会危害性极低,一般不构成犯罪;犯罪预备则是实施了准备工具、踩点、尾随等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突破思想范畴,进入刑法评价领域。

  4. 问:在静安区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家属需要做什么?
    答:第一时间领取拘留通知书,尽快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基本事实,同时收集能证明嫌疑人一贯表现、工作生活状况的材料,为后续申请取保候审作准备。

  5. 问:抢劫罪预备可以免除处罚吗?
    答:刑法明文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会起诉并判刑,只是幅度上明显低于既遂。只有当预备行为极其轻微、没有现实危险且认罪悔罪时,才有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

  6. 问:认罪认罚在抢劫预备案件中能争取到什么结果?
    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幅度较大的量刑减让,甚至在部分区院争取相对不起诉或缓刑建议。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也获得从轻处罚。

  7. 问: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对抢劫罪预备的起诉率如何?
    答:没有公开数据,但需要知道:是否起诉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工具杀伤力、目标选择、是否已接触被害人、嫌疑人前科、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尽早委托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优惠。

  8. 问:家人被关在黄浦区看守所,律师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答:律师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家属先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提供嫌疑人身份信息、关系证明。会见时重点核实到案经过、审讯内容、法律文书签署情况。

  9. 问:抢劫罪既遂一般判多少年?预备犯呢?
    答:抢劫罪既遂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郭某某案判处十个月缓刑,正是“减轻处罚”叠加“缓刑”的结果。

  10. 问:取保候审适用于抢劫罪预备案件吗?
    答:可以争取。取保候审要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预备案件没有实际暴力侵害,律师可以围绕初犯、工具未使用、未接触被害人、固定住所、工作稳定等争取取保。

  11. 问:徐汇区法院审理抢劫预备案件时,缓刑率大概什么情况?
    答:没有统一比例,但缓刑适用看四个条件: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预备犯且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

  12. 问:被告人“如实供述”如何认定?
    答:在到案后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意图、工具来源、路线、目标、被抓获经过等。注意要客观稳定,不要翻供、避重就轻。郭某某案正是如实供述获得从轻处罚。

  13. 问:宝山区办案机关认定“犯罪预备”最关键的是什么?
    答:关键证据是:作案工具、嫌疑人供述、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行程轨迹、通讯记录等。尤其是证明“为抢劫作准备”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对应关系。

  14. 问: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情况刑事拘留期限为3日,可延长至7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之后需报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所以黄金期限通常称“37天”。

  15. 问:嘉定区看守所律师会见一般在什么时间?
    答:一般工作日上午9点到下午4点,具体时段因看守所安排而不同。律师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特殊情况除外),预约后凭手续会见。

  16. 问:抢劫罪和抢夺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是暴力程度和手段。抢劫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反抗后取财;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不使用暴力压制反抗。前者最轻三年起,后者视数额和情节而定。

  17. 问: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还能做什么?
    答: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全面审查证据,找出程序问题或事实疑点;可以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可以协助退赃、缴纳罚金、取得谅解;如果适用认罪认罚,家属可以鼓励嫌疑人理性选择。

  18. 问:杨浦区检察院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答:检方会与辩护律师协商,综合嫌疑人认罪时间、供述稳定性、犯罪行为阶段(预备、未遂、既遂)、是否有前科等提出确定刑或幅度刑建议。法院一般采纳依法合理的量刑建议。

  19. 问:抢劫罪预备案有被害人,需要赔偿吗?
    答:如果预备阶段没有接触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就不涉及赔偿;但如果产生了追逐、惊吓等后果,仍可能需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会成为从轻情节。

  20. 问:虹口区法院对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答: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预备犯通常罚得少,如郭某某案罚金一千元。既遂案件数额大、危害重的会相应提高。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经济情况。

  21. 问:缓刑考验期内有哪些限制?
    答: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能随意变更居住地,要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不能出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2. 问:普陀区法院处理轻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什么特点?
    答:审理期限短、程序简化,但被告人权利不会减少。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量刑通常会比普通程序适当从宽。

  23. 问: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上面会写什么罪名?
    答:会写明涉嫌罪名如“抢劫罪”、拘留时间、看守所地址。但侦查阶段罪名可能变化,律师会见后能更准确了解实际情况。

  24. 问:长宁区检察院批捕环节,律师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答:围绕无逮捕必要展开,强调初犯、预备阶段、可能判处缓刑、有固定住所工作、家属愿意监管、没有社会危险性,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官当面提交并沟通。

  25. 问:在崇明区犯抢劫罪,上诉期是多久?
    答:不服一审判决的,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不会加重刑罚。

  26. 问:抢劫罪预备案发后,作案工具会被没收吗?
    答: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郭某某案中电击棍、砖块、鸭舌帽、口罩、封箱带等工具均被没收。

  27. 问:如果不在上海,人被抓到金山区看守所,家属请律师麻烦吗?
    答:不麻烦。律师可以多次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阅卷,不需要家属到上海。家属只需配合提供资料、签署委托手续、准备委托费。

  28. 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之后,人会马上释放吗?
    答: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如涉案需要继续侦查,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批捕不等于不构成犯罪。

  29. 问:奉贤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如何引用“犯罪预备”条款?
    答:一般引用刑法第22条和相应罪名条款,表述为“为实施XX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XX罪(预备)”,再依据第22条比照既遂犯处罚。

  30. 问:抢劫罪量刑是否只看法定刑?
    答:不是。还要综合未遂或预备阶段、认罪悔罪、自首坦白、赔偿谅解、前科、工具杀伤力、后果等。法定刑之外,酌定情节同样影响结果。

  31. 问:如果只是心里想想抢劫,和别人说了,没准备工具,构成犯罪吗?
    答:一般不属于犯罪,属于犯意表示。但如果在网络上扬言实施恐怖犯罪等特定言论,或与具体计划、承诺结合,可能触犯其他法律。

  32. 问:郭某某案判缓刑后,社区矫正会持续多久?
    答:缓刑考验期一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期间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

  33. 问:关在松江区看守所,家属在外地,如何联系办案警官?
    答:先通过拘留通知书上的办案单位名称,联系案管中心或承办人。律师介入后可由律师与承办人沟通,家属不宜私下联系过多。

  34. 问:如果侦查阶段律师就介入,对抢劫预备案有什么好处?
    答:能尽早固定“未着手实行”“主观犯罪意图不坚定”“工具未用于犯罪”等有利事实,防范刑讯逼供或不当引导,在37天黄金期内提交不批捕意见,争取取保。

  35. 问:抢劫罪有没有可能判无罪?
    答:需要证据不足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取财”或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预备犯无罪难度较大,但可以从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预备”或情节显著轻微争取出罪。

  36. 问:上海市各区法院对抢劫罪预备的量刑差异大吗?
    答:同案不同判客观存在,但上海大致平衡。影响明显的是执法政策、法官对预备社会危害的认知、认罪认罚的幅度等。

  37. 问: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能不能不接受?
    答:可以。检察机关会依法告知,嫌疑人有权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那样可能失去“从宽”激励。是否签署建议在律师帮助下权衡。

  38. 问:青浦区看守所律师会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会见要向嫌疑人核实七件事:到案经过、供述内容、有无刑讯、是否签署过什么文件、家属嘱托、身体情况、下一步策略。

  39. 问:在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答: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以便制定有效辩护策略。

  40. 问:徐汇区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会当庭宣判吗?
    答:不少认罪认罚案可当庭宣判,宣告缓刑、罚金等。郭某某案适用简易程序,也是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晰的结果。

  41. 问:抢劫罪预备,检察院建议实刑,律师说什么才能争取缓刑?
    答:论证以下几点:没有实施暴力手段、未接触被害人、犯罪意图是临时起意、工具杀伤力有限、无前科、一贯表现好、家属能保证监管。必要时提交社区评估材料。

  42. 问:判决以后罚金交不出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分期缴纳;因遭遇不可抗拒灾祸确实困难可申请减免。法院认为有履行能力拒不缴纳的,会强制执行并可能影响减刑、假释。

  43. 问: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寄信件有什么要求?
    答:看守所对邮寄内容有审核,信封上写清姓名、身份证号、监室信息,内容只能是生活问候,不能涉及案情,有串通嫌疑的信件会被拦截。

  44. 问:抢劫罪预备案会不会留案底?
    答:只要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会形成刑事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就业、政审、出境以及子女部分职业选择。所以能够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一定要全力争取。

  45. 问:奉贤区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有哪些条件?
    答:主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如预备阶段且情节显著轻微、初犯、悔罪、无实际后果,才可能相对不起诉。

  46. 问:本案中郭某某被减轻处罚,为什么“减轻”而不是“从轻”?
    答:因为抢劫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郭某某被判处十个月,说明已降到法定刑以下,属于“减轻处罚”,这正是刑法第22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的直接体现。

  47. 问:如果抢劫预备行为发生在松江区,案卷材料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由犯罪行为地基层法院,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主要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更合适,也可由相应法院管辖。

  48. 问:杨浦区办案机关对“作案工具”如何认定?
    答:一般看物品属性与犯罪计划的关联。如电击棍属于管制器具,配合封箱带、口罩、帽子使用,很容易被推定为准备用于暴力压制反抗的工具。律师要质证工具来源与实际用途的关联性。

  49. 问:案件判决后被告人还有权辩护吗?
    答:有权。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在二审阶段继续辩护。上诉不加刑。

  50. 问:嘉定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家属能见到人吗?
    答:判决生效前家属不能会见,只能由律师会见。判决生效后服刑阶段按监狱管理规定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