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的双重维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地的今天,速裁程序虽以效率见长,但辩护人绝非“走过场”。本文以(2019)沪0117刑初1313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认罪认罚自愿性与量刑建议适当性”这一争议焦点,剖析辩护律师的实质介入路径。
一、争议焦点:速裁程序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量刑妥当性”如何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卞某某在无辩护人出庭的情况下签字具结,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那么,辩护人如何在没有正式庭审辩论环节时发现并主张辩护要点?关键在于事前审查与有效协商。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这一表述看似无争议,但辩护人仍应独立检验其真实性。
二、结合判决书:程序合规与实体证据的双重检验
1.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基石。 判决书认定:“经鉴定,被告人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辩护人需核实该鉴定意见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即提取血样时是否使用醇类消毒液、是否封存冷藏、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等。若程序违法,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仍可主张排除该证据。
2. 坦白情节的准确适用。 判决书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卞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并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应着重审查“到案后”是否第一时间如实供述,有无翻供,从而判断坦白是否成立、从轻幅度是否充分。
3. 量刑建议是否罪责刑相适应。 公诉机关建议“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辩护人应比照同地区、同期类案量刑均衡性,特别关注是否遗漏了被告人可从宽的情节,如驾驶距离短、未发生事故、血液酒精浓度刚过入罪标准(本案1.51mg/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但未超过2mg/ml)等。本案中乙醇浓度1.51mg/ml即151mg/100ml,已属较高但非最高,判处二个月拘役处于建议区间中位,未见明显不当。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辩护人在速裁程序中的操作指引
- 第一步:庭前全面阅卷。 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而放弃审查。重点核对“呼气式酒精测试”与“血液乙醇浓度”两份数值的差值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 第二步:会见证人(被告人)。 亲自确认其认罪认罚是否基于充分了解法律后果,有无受到不当诱导或错误承诺。若存在,应建议撤回认罪认罚,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
- 第三步:检索量刑案例。 收集本地法院近半年相似酒精值、相似情节的判决书,制作量刑对比表,作为与检察院协商的筹码。
- 第四步:提交法律意见书。 即使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仍可在庭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例如,在争取罚金数额上,可结合被告人经济状况,引用《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缴纳困难的规定。
- 第五步:庭审中关注最后陈述。 速裁程序不设法庭辩论,但被告人仍有最后陈述权。辩护人应提示被告人借此表达悔罪态度、说明家庭困难等,为法官酌情从宽创造情感因素。
结语与延展
认罪认罚不是“放弃辩护”,而是辩护形态的转型。在速裁程序大幅压缩庭审空间的现实下,辩护人的主战场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和“程序合法性审查”。本案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而是自行签署具结书,这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但若由专业律师介入,或许能在罚金数额、刑期起算等细节上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类似案件,建议尽早咨询刑事专业律师,把握黄金辩护期。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7刑初1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