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看似“为母则刚”的骗局,为何构成重罪?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抚养权纠纷案。原告张梅(化名)为争夺儿子抚养权,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家暴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以及一张丈夫李强(化名)捏着她脖子的照片。然而,经司法鉴定,这些证据全部系伪造——真正的“家暴”导演,是张梅与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王军(化名)联手炮制。王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安系统内虚构了三次报警记录,并指使同事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最终,张梅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王*军则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极为隐蔽却危害极大的犯罪链条:当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为一方当事人伪造家暴证据以影响抚养权判决时,其行为已不再只是“民事欺诈”,而是直接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罪。
二、为什么伪造家暴证据会构成徇私枉法罪?——法律定性深度解析
1. 犯罪主体不是“普通人”,而是“司法工作人员”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法官才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包括:
-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包括民警、辅警中负责案件办理的人员)
- 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
- 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
- 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
在上述案例中,王*军作为派出所民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正是典型的“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变种——只不过这里“受追诉”的对象并非刑事被告人,而是在民事诉讼中无辜被贴上“家暴者”标签的离婚一方。
2. 伪造家暴证据如何“曲解法律”?
家暴证据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一票否决式的影响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直接依据,施暴方通常无法获得抚养权。因此,一旦司法人员帮助一方伪造“家暴”事实,就等同于通过虚假证据扭曲了法律对抚养权归属的实质判断,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这正是徇私枉法罪保护的法益。
3. “徇私”的表现:为亲属、为利益、为情面
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既包括物质利益(收钱办事),也包括非物质利益(亲属关系、朋友情面、感情关系等)。在抚养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情形是:
- 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在公安机关工作,帮忙造“家暴记录”
- 司法人员因与一方当事人有私情,主动指导其伪造伤情照片、伪造报警回执
- 基层民警出于“怜悯心”,错误认为“帮弱势母亲争取孩子”是善举,从而迷失法律底线
三、所有案发场景汇总:伪造家暴证据影响抚养权判定的7种典型情形
法律实务中,徇私枉法罪在“伪造家暴证据”场景下,案发通常出现在以下7种情形。这些情形涵盖了从证据源头到判决落地的全链条:
| 序号 | 案发场景 | 涉事司法人员行为 | 罪名触发点 | |------|---------|----------------|-----------| | 1 | 虚构报警记录 | 派出所民警在接处警系统中录入不存在的家暴警情 | 利用职权伪造入档公文 | | 2 | 伪造询问笔录 | 民警找“假证人”做笔录,指认男方施暴 | 明知虚假仍制作法律文书 | | 3 | 出具假伤情鉴定 | 法医或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若属司法人员)轻伤鉴定造假 | 鉴定意见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 | 4 | 篡改出警视频 | 视频监控管理员删改或拼接现场视频,营造家暴假象 | 隐匿、伪造证据 | | 5 | 误导法官采信 | 法官明知家暴证据可疑,仍以“自由心证”为由采信,并判决女方获抚养权 |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 | | 6 | 授意当事人伪造 | 司法人员主动指导当事人抓伤自己、拍照制造淤青,并作为“客观证据”提交 | 共同犯罪中的教唆与帮助 | | 7 | 跨部门协作造假 | 民警、妇联调解员、社区工作者中的司法身份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制作“妇联投诉记录”“社区调解笔录” | 利用公共管理权力虚构“官方背书” |
以上每一种场景,只要造假行为达到“影响案件裁判”的程度,即使最终判决尚未作出,司法人员的行为也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既遂。因为该罪属于行为犯,不以造成错案为前提,只要实施“枉法裁判”或“伪造证据”行为即可成立。
四、对这些案发场景的处罚结果——你要承受的刑事代价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 在“伪造家暴证据影响抚养权”案件中,司法人员虽然不是在刑事案件中枉法,但由于其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且伪造的是涉及刑事犯罪(家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的证据,实质上是“对明知无罪的人(未实施家暴的一方)而使他受追诉”,故同样适用徇私枉法罪。实务中,法院普遍认为:只要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制造刑事证据去影响民事裁判,就等同于“追诉”无辜公民,完全落入本罪条文。
加重情节包括:
- 多次伪造家暴证据
- 导致被冤枉一方被错误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因“家暴”被刑事立案)
- 导致子女抚养权严重误判,造成未成年人身心伤害
- 徇私获取了较大经济利益
五、普通人如何应对?——受害者必须关注的5个痛点细节
如果你正在打离婚官司,而对方手里突然冒出“完美”的家暴证据,请立刻关注以下细节:
- 报警时间的合理性:家暴报警是否总发生在深夜?是否每次都在双方沟通财产问题时报警?真实家暴往往具有连续性和偶然性,而非每次都精准发生在取证前。
- 伤情鉴定与就诊记录的矛盾:如果伤情鉴定显示“陈旧性淤青”,但报警时间却在鉴定前一晚,矛盾即现。真伤不会“即时成熟”。
- 报警回执编号的真伪:拨打110报警会生成唯一警情编号。你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局调取原始接警单,若系统内无法对应,则必是伪造。
- 询问笔录中“证人”的身份:对方所谓的“目击证人”是否是其亲友?笔录上是否有民警签字?没有签字的笔录等于废纸。
- 视频监控的完整链条:要求全程原始视频,而不是剪辑后的“精华版”。哪怕三分半的断档,都可能隐藏着关键真相。
一旦发现证据造假,你的反击步骤是: 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真实性异议函》→ 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原始记录 → 向公安督察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举报涉事司法人员 → 提请法院将线索移送刑事侦查。
六、律师说
徇私枉法罪的本质,是司法权力的滥用。 当有人把关乎孩子未来的裁判,变成一场伪造家暴的“诉讼博弈”时,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另一个父母的亲情权,更是司法公信力这座永不坍塌的基石。
在过往所有涉及“伪造家暴证据争抚养权”的案件中,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不知道如何识破假证据、不知道如何控告徇私枉法者,而含泪失去孩子。请记住:抚养权归谁,法律看的是真实的孩子最佳利益,而不是“谁更会演受害者”。
如果你正陷入这样的纠纷,不要独自硬扛。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调取原始证据,向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报案。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伪造者一定会在法律面前现出原形。
附:常见咨询问答(20组)
问:对方伪造家暴证据争抚养权,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原始病历、出警视频,同时向检察院或公安督察部门举报伪造证据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司法人员。
问:派出所民警帮我亲戚伪造家暴报警记录,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答:会。民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报警记录,属于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直接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问:伪造家暴证据影响抚养权,但没有造成错判,还算犯罪吗? 答: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的行为,即使最终判决没有作出,也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问: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的抚养权案件,如何辨别家暴证据真伪? 答: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直接向区公安分局调取报案登记表、执法记录仪原始录像,以及医院24小时内的就诊记录进行交叉比对。
问:法官明知家暴证据是假的,还采信并判对方抚养权,法官构成什么罪? 答:法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采信虚假证据作枉法裁判,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或在民事裁判中滥用职权罪)。
问:我前夫在派出所工作,他帮现女友伪造我的家暴记录,怎么举报? 答:向该派出所所属的警务督察部门举报,或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控告材料。
问:律师参与伪造家暴证据,会被追究责任吗? 答:律师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同时面临行业惩戒甚至吊销律师执照。
问:上海静安区离婚案中,对方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从未打过我,能否反告? 答:如果人身保护令所依据的“家暴”是对方与司法人员串通伪造的,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保护令,并提起刑事控告。同时,因错误保护令导致你名誉受损的,可要求赔偿。
问:伤情鉴定被法医做假,如何认定法医构成徇私枉法? 答:如果该法医属于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内设司法鉴定人员,其利用职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属于伪造证据行为,可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
问:上海虹口区妇联出具的“家暴投诉记录”能当证据吗? 答:妇联投诉记录属于公文书证,但有伪造可能。你可以要求妇联出具原始接待回执,并调取当天的接待录像。若妇联工作人员存在司法身份(如兼职人民陪审员)并参与伪造,则另涉犯罪。
问:法院已经判对方抚养权,事后才发现家暴证据是伪造的,还能翻案吗? 答:可以。你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并向公安机关控告伪造证据犯罪。注意再审期限有限,尽早启动。
问:当事人自己故意伪造家暴照片,不涉及司法人员,也构成徇私枉法吗? 答:当事人本身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构成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一种),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问:上海普陀区的派出所辅警帮忙删改出警记录,辅警算司法工作人员吗? 答:辅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如果其参与办案,并利用职务之便篡改数据,可能按伪造公文印章罪或徇私枉法罪共犯处理,需结合具体职责判定。
问:我在离婚诉讼中,怀疑对方伪造了“报警回执”,如何快速查验真伪? 答:直接拨打该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电话报已知的警情编号,或通过“上海公安人口”APP的对接处警查询功能进行验证。系统查不到即为假。
问:静安区法院对伪造证据行为有什么惩罚? 答: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在抚养权判定上,伪造证据的一方将失去诚信优势,几乎不可能获得抚养权。
问:如果被冤枉“家暴”,我是否可以先申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答: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部门提交监督申请,请求对原案证据特别是“家暴证据”进行笔迹、伤情、视频数据的司法鉴定。
问:上海长宁区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家暴伤情鉴定”,但内容是伪造的,鉴定机构该担什么责? 答: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除吊销资质外,鉴定人若属于司法技术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共谋;若属社会机构,则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问:伪造家暴证据导致我被错误刑事拘留了,能不能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办案民警? 答:完全可以。办案民警明知“家暴”证据系伪造,仍对你实施刑事拘留,属于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问:离婚后前妻一直用伪造的“家暴记录”阻止我探视孩子,这算继续侵害吗? 答:这属于持续滥用虚假公文的行为。你可以要求撤销相关记录,并对其亲子关系、名誉权等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追究原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问:上海黄浦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抚养权纠纷,我发现对方提供的“报警记录”上民警签名是自己编的,下一步怎么操作? 答:不要当庭指出但记录在案。庭后提交笔迹鉴定申请,并同时向该民警所属分局的督察部门发函举报,要求对该民警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问:伪造家暴证据抚养权案中,孩子本人的意愿重要吗? 答:非常重要。若孩子已满八周岁,法院必须听取其真实意愿。伪造家暴的一方即使拿到了“证据”,如果不能得到孩子情感认同,法院依然可能根据孩子意愿判归另一边。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特别擅长办理伪造证据型徇私枉法案件、抚养权争议中的证据真实性审查。执业以来,已为多位被“假家暴”冤枉的当事人洗清冤屈、夺回抚养权,并成功推动数起涉警员、涉法官的徇私枉法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如果你正陷于类似困境,请带着证据来聊——我们守护的不仅是抚养权,更是司法公正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