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免罚判决看共同寻衅滋事罪责区分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全盘否定指控,而在于精准识别案件中的罪责差异,为当事人争取罚当其罪的公正结果。本文以(2019)沪0112刑初1708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拆解辩护人如何通过角色定位与情节论证,实现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目标。
一、争议焦点:共同犯罪中的“情节轻微”如何认定?
在共同寻衅滋事案件中,所有参与者均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但责任大小并非等同。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最终对其中两人判处缓刑,对另外两人免予刑事处罚。其分界点在于“犯罪情节轻微”。因此,辩护的关键在于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危害结果中的个别作用。
二、判决书原文揭示的裁判逻辑
法院查明:
2019年2月2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因琐事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楼下,与被告人廉某某及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推搡,被告人廉某某掌击被告人张某某面部,后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财富广场MT酒吧途径该广场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廉某某等人互殴。
法院认为:
被告人廉某某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法院将“非犯罪起因及矛盾激化的过错方”“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作为采纳免罚辩护意见的重要理由。这正是辩护人需要着力挖掘和论证的要点。
三、辩护方法与具体步骤
第一步:还原现场,定位当事人的“角色”
通过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同案人供述,确定当事人是纠集者还是被纠集者,是事端起因者还是临时加入者。本案中,张某某系被谷某某纠集,陈某某系途经现场临时加入,均非矛盾起因。判决书明确记载“谷某某因琐事纠集张某某”,以及“陈某某从……途径该广场时”参与,说明二人缺乏事前通谋和主动挑起事端的主观故意。
第二步:区分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层级
引用判决书“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属共同犯罪”的认定,强调共同犯罪不等同于平均责任。陈某某、张某某未参与事端挑起,未实施主要暴力行为,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贡献较小。虽然共同犯罪需对整体后果负责,但在量刑时应当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予以区别。
第三步:论证“情节轻微”的具体表现
结合“致二人轻微伤”的后果,需指出该后果并非由陈某某、张某某直接导致,且其参与时间短、手段一般。同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判决书采纳辩护意见时特别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两名被告人非犯罪起因及矛盾激化的过错方,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这正是“情节轻微”的具体注脚。
第四步: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结合本案,陈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因素,完全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延展与思考
免予刑事处罚并非无罪,仍构成犯罪,但对当事人的人生轨迹影响重大。对于年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且认罪悔罪的,辩护人应积极争取。此类案件提示我们:刑事辩护要紧紧抓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这一核心,从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多个维度,为当事人搭建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体系。
如果你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处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关注角色定性问题,为后续辩护争取主动。法律不偏爱任何人,但会嘉奖有理有据的辩护。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2刑初1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