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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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从换新诈骗案看刑事辩护数额认定路径

刑事辩护是一场证据与法律的精密对话,尤其在诈骗类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法定刑档与最终量刑。本文以(2019)沪0106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为样本,围绕“苹果公司换新诈骗案”中当事人及辩护人针对诈骗数额提出的抗辩,剖析法院的裁判逻辑,为刑事辩护提供可复制的质证思路与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涉案手机及零部件的价值如何认定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利用人为制造故障、拼装手机,骗取苹果公司退换新机及零部件,并依据苹果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认定诈骗金额。然而,多名辩护人提出:

  • 苹果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非鉴定意见,价格说明不能作为认定被骗财物价值的依据;
  • 起诉认定的金额明显高于市场价及官网报价;
  • 若换货不成功,苹果公司占有送检手机,应扣除残值。

这些抗辩共同指向一个核心争议:被害单位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能否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定案依据?送检手机的残值应否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二、法院裁判逻辑:价格证明具有参考性,残值不扣除

针对上述争议,判决书在“本院评判如下”部分作出了明确回应。法院认为:

“苹果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所反映的价格即使高于市场销售价甚至新机价格,但该证据仍具有较强的参考性。目前,估价部门对该类商品不予估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参照价格证明显示的价格,并考虑该类商品研发、制造、销售、推广、维护、口碑、溢价等因素,综合认定涉案手机及零部件的价值,并在量刑时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关于残值问题,法院进一步指出:

“送检退换手机残值不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理由是:朱某甲、池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故意制造故障、打码拼装,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单位苹果公司退换新机及零部件,送检退换手机及零部件残值应当计入犯罪成本,不能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一说理表明,法院在数额认定上并未机械采信鉴定意见,而是综合证据体系与商品特殊价值作出判断。同时,明确“犯罪成本”不当然扣除,对辩护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刑事辩护中针对数额认定的实操方法

结合本案,辩护人若要对类似诈骗案件的金额认定提出有效质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审查价格说明的证据属性与证明力

价格证明往往是被害单位单方出具,不是司法鉴定意见。辩护人应首先主张该证据属于“书证”或“当事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并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原始凭证、定价依据、同类商品市场价等佐证材料。若无法补充,则可依据证据不足原则要求降低或调整认定金额。

第二步:主动申请价格鉴定或引入第三方参考价

当估价部门对特殊商品(如品牌退换机、定制设备)不予估价时,辩护人可尝试提交第三方市场询价报告、二手交易平台价格数据、官方维修报价等,用以证明价格证明明显偏离客观市场价值。本案法院虽未采纳,但“较强的参考性”这一表述说明,价格证明并非绝对结论,仍有反驳空间。

第三步:区分“被害人实际损失”与“犯罪成本”

关于残值扣除问题,辩护人可主张送检手机仍具有残值,被害人实际损失应扣除该部分。但本案法院明确提出“残值计入犯罪成本”,故辩护人应重点围绕“主观目的”与“财物流向”展开:若犯罪对象自始为“新机更换”而非“旧机占有”,则残值并非独立财物,扣除请求难获支持。此时,与其硬攻残值,不如将重心转向量刑协商。

第四步:利用“溢价因素”争取量刑从宽

法院在认定金额时明确考虑“研发、制造、销售、推广、维护、口碑、溢价等因素”,并承诺“在量刑时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应密切关注判决这一表述,在无法改变金额的前提下,重点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获利较少、退赔退赃等情节,推动法院在法定刑内从宽处理。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获缓刑,正是这一路径的实证。

四、本案的辩护启示

该判决为刑事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面对被害单位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辩护人既要从证据三性出发挑战其证明力,也要预见法院在特殊商品价值认定上的“职权综合判断”倾向。在金额争议难以撼动时,及时转向“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从犯情节”的组合抗辩,才是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务实之选。

刑事辩护的最佳窗口期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越早介入,越能固定有利证据、影响指控金额。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全面评估证据链条,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6刑初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