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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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殴型寻衅滋事案中正当防卫辩护要点解析

刑事辩护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常是争议焦点。本案判决书清晰展示了法院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裁判逻辑,核心价值在于为辩护人提供从“客观归责”到“主观出罪”的精准质证路径。辩护人需紧扣“随意殴打”与“防卫意图”双重维度,方能在互殴案件中争取最有利结果。

一、争议焦点:互殴行为是否天然排除正当防卫?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某与朱某某因琐事纠纷,互掷酒瓶、餐具等物,致对方及第三人受伤。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辩护中需追问:双方同时动手,是否意味着必然不存在防卫空间?判决书载明:“后双方互掷酒瓶、餐具等物”,该“互”字是否足以否定任何一方的防卫性质?这正是刑事辩护必须正面回应的核心问题。

二、判决书原文揭示的事实要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3784号刑事判决书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谈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康路XXX号被害人李某2经营的‘老龙王’饭店内吃饭时,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互掷酒瓶、餐具等物,致使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朱某某受伤及该饭店内物品损坏。”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谈某某、朱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互殴,致人轻微伤,且造成财物损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述认定中,“持凶器互殴”是关键定性。酒瓶、餐具是否属于“凶器”?双方均受伤,为何不适用正当防卫?这为辩护提供了具体争点。

三、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审查“随意殴打”的主观动因

寻衅滋事罪要求“随意殴打他人”,即行为动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耍威风心态。若事出有因,且起因由对方过错引发,则可能不构成“随意”。辩护人应重点收集纠纷起因证据,如双方争执细节、谁先动手、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本案判决书仅载明“因琐事产生纠纷”,但“琐事”背后有无长期矛盾、对方挑衅,均需质证。

第二步:拆分“互殴”中的防卫意图

并非所有互殴都排除正当防卫。若一方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侵害而反击,即使造成对方伤害,仍可能构成防卫。辩护方法:区分“事先斗殴意图”与“临时防卫意图”。本案中双方“互掷”行为,若能够证明一方先抛掷,另一方顺势抵挡或反击,则后动手一方可能具有防卫性质。判决书未认定先后顺序,仅以“互”字概括,辩护人可指出该事实不清,足以影响定罪。

第三步:检验“凶器”认定与情节恶劣程度

判决书将酒瓶、餐具认定为“凶器”,但酒瓶、餐具属于日常用品,需结合使用方式判断是否足以致人伤害。若仅投掷未击中要害,且伤情均为轻微伤,是否达到“情节恶劣”?辩护人应援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论证伤害结果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第四步:运用自首、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

判决书显示:

“谈某某、朱某某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谈某某家属已经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和被告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考量后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

辩护人应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并固定自首证据。本案两名被告人均获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正是量刑辩护的成果。注意:自首认定需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本案中二人均报案,但需确保如实供述完整,否则可能影响自首成立。

四、延展:从本案看互殴案件辩护的进阶策略

本案虽未采纳正当防卫,但辩护人仍可围绕“起因过错”“手段节制”“结果轻微”争取从宽。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应意识到: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无论有无道理,还手即易被认定“互殴”。若遇侵害,优先报警、撤离、录像取证,避免陷入刑事风险。若已被刑事拘留,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阅卷发现“谁先动手”“是否有防卫意图”等关键事实,精准制定辩护方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3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