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所有行为开脱,而在于精准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本文以一份寻衅滋事罪生效判决为样本,剖析酒后滋事案件的辩护切入路径与实操要点,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醉酒状态下的“随意殴打”与“任意损毁”如何认定?
本案判决书载明: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原判决书“张2”)酒后乘坐轿车至上海市嘉定区某隧道时无故撒泼,下车后击打、踢踹停车等候在该处的3辆小轿车,致多车受损,并对下车查看的范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2897元,范某某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虽未作无罪辩护,但提出了“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意见,最终法院予以采纳。从辩护视角观察,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并非事实本身,而是:
- 醉酒后行为能否反映主观恶意?
- 损毁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殴打他人仅致轻微伤,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 赔偿谅解在量刑中能发挥多大作用?
二、分步拆解:刑事辩护的三大操作要点
第一步:审查“随意性”与“任意性”——推翻寻衅滋事的主观根基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辩护人应首先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判断行为是否“事出有因”。
本案判决书原文记载,被告人“无故撒泼”“无故对范某某进行殴打”,两个“无故”直接否定了任何正当缘由。同时,现场证人证言与辨认笔录印证了行为的突发性、无理性。因此,辩护律师若想从主观动机上突破,需要寻找“事出有因”的证据——例如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因误会引发冲突。若无此类证据,则不应勉强作无罪辩护,而应转向量刑协商。
第二步:精确计算“情节严重”——用客观标准框定入罪门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即属“情节严重”。本案中:
- 车辆物损价值经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额为2897元,超出了2000元的起刑点。
- 范某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左枕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满足“随意殴打他人”的入罪条件。
判决书原文引用“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上述事实。辩护人在此环节的要点在于:核对价格认定的基准日、方法与是否包含重复计算;核查验伤通知书与鉴定意见之间的时点衔接;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说明。但本案中,证据链完整,数额与伤情均达标,定性难以撼动。
第三步:激活“从轻处罚”情节——用赔偿谅解换取实刑缩减
在定罪已成定局的情况下,量刑辩护是主战场。本案判决书明确显示:
“在案件审理阶段,张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控辩双方关于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损毁多辆车、妨害警车等情节,这一量刑已属从轻。辩护人成功的关键在于:
- 尽早启动赔偿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前与被害人达成谅解,避免庭审中临时操作。
- 主动促成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因醉酒无法回忆具体经过,但表示认罪”,这一态度被法院采纳为“自愿认罪”。
- 提交书面量刑意见,将谅解书、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一一附卷,并援引同类案例的判决结果,为法官提供可参照的量刑坐标。
三、延伸思考:从本案看醉酒类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策略
本案还隐含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被告人“因醉酒无法记忆案发经过”,这是否影响口供效力?判决书载明,法院仍认定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其他客观证据充分,因而定罪不受影响。这提醒我们——醉酒不能成为辩解的理由,但可以成为争取从宽的情节。
对于家属而言,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够在证据固定、被害人沟通、量刑协商等方面赢得主动权。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携带相关文书预约咨询,由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4刑初1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