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对罪名的精准辩护,更在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共场所窃取手机,涉案金额达3,170元,看似难逃实刑,但最终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这背后,是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娴熟运用和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辩护路径。
一、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走形式”,而是刑事辩护中必须重视的法定从轻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一段裁判原文,正是辩护律师工作的核心成果。具体操作中,辩护律师应当:
- 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核实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稳定、是否如实全面;
- 确认被告人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保障其自愿性;
- 主动与公诉机关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表明认罪认罚意愿,争取量刑建议从宽。
这些步骤看似常规,却是开启从宽“大门”的钥匙。
二、善用退赃退赔与物品返还,修复被害损失
财产类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得到弥补,直接影响量刑。本案中,涉案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这一情节对最终适用缓刑起到了关键作用。判决书载明:
“涉案被盗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家属配合退赃退赔,并保留好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即便物品已被追回,也建议主动联系被害人表达歉意,争取谅解函。虽然本案判决书中未提及谅解书,但“发还”这一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损害已实质修复,为法官评估“悔罪表现”增加筹码。
三、用足量刑协商空间,推动缓刑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并不仅仅是“是否构成盗窃罪”,而是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能否争取非监禁刑。判决书最终结果为: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律师围绕这四个要件,至少应完成以下举证和论证步骤:
- 提交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如工作单位证明、社区表现证明;
- 论证盗窃金额仅3,170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情节相对较轻;
- 强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 说明涉案财物已全部追回,社会危害性有效降低。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书特别写道: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这正是刑事辩护价值的直接体现——不是对抗,而是通过有理有据的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法律框架内的最大宽容。
结语与延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适用,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误以为“认罪就是认栽”,忽略了辩护律师在罪名、事实、量刑等多个环节仍有巨大作为空间。从本案看,即便在简易程序下,辩护人依然通过聚焦从轻情节,成功实现了缓刑目标。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面临类似指控,请记住: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越早越主动。律师能在侦查阶段阅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量刑协商,在审判阶段发表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辩论,更是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专业护航。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3刑初1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