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案件中的从宽情节,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量刑减让。本文以(2019)沪0115刑初3284号判决为样本,解析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借助从犯地位、如实供述与积极退赃,实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辩护效果。
一、定性之争: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边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法院最终认定其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表述差异,直接决定了陈某某是作为自然人单独担责,还是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判决书载明:“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旌逸集团总监,期间在孔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人的组织、指使下,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需重点论证:行为人是否受单位实际控制人指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这是切割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三大要件。
二、从犯认定:次要作用的举证与说理
本案最关键的辩护突破口,是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判决书明确写道:“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但这一结论并非自动得出,辩护人需从以下三步构建论证:
- 职责层级对比:陈某某虽为“总监”,但受孔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组织、指使”,其行为具有执行性、被动性。辩护人应调取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工作邮件等,证明其不参与顶层决策。
- 参与时间与范围切割:判决书载明,陈某某参与时间为“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而全案犯罪期间为“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辩护人需通过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将当事人实际参与期间从整体犯罪中剥离,避免为他人前期的犯罪行为“买单”。
- 主观明知程度:证明当事人对“非法性”的认知有限,或仅了解局部业务模式,而非完全掌握资金池运作及宣传话术的全貌。
法院对陈某某参与吸收资金“6,700余万元”的认定,恰是其从犯地位的量刑基础。辩护人应强调:该数额虽巨大,但相对于集团整体吸收规模,占比有限,且其未直接占有投资人资金。
三、量刑辩护:退赃与认罪认罚的“组合拳”
判决书显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42.7万元”。法院据此适用三项情节:从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从轻处罚、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这三者叠加,使其刑期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幅度,降至“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具体操作层面,辩护人应:
- 提前启动退赃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协助家属将违法所得退回办案机关,争取在起诉书中固定“已退赃”的有利表述。
- 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整理上海地区同类非法吸存案件中,从犯退赃后适用缓刑的案例,供法官参考量刑均衡。
- 细化缓刑适用论证:结合判决书附带的《刑法》第七十二条,逐一论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且其工作性质已不可能再接触金融业务,符合缓刑的预防刑目的。
四、程序价值:如实供述的“时间窗口”
本案中,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虽不构成自首,但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仍可获得从轻处罚。辩护人需注意:
- 若当事人系主动投案,应全力争取“自首”认定,从轻幅度更大。
- 若系被动到案,则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完整陈述事实,避免因前后供述不一致而丧失“如实供述”的认定。
-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一般员工,若其供述内容涉及上级指令,还可争取“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进一步向立功靠拢。
五、延展与建议
刑事辩护不仅是庭审上的法律之辩,更是贯穿于案发初期的策略设计、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沟通、审判阶段的量刑协商的全程服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人数多、层级复杂,当事人往往处于“金字塔”中下层。辩护律师应善于运用单位犯罪理论,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区分,并善用退赃、合规整改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若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法律风险,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早一步分析案件定性、锁定从宽情节,也许就是早一天回归正常生活的关键。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3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