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揭示的真相:两位环保干部的“不作为”之路
原审被告人杨*,男,案发时系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原审被告人张*,男,案发时系该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该县境内一家无证电镀厂长期非法生产。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氰化物、重金属铬等有毒物质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坑,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经检测,废水中总铬浓度超标146倍,氰化物浓度超标84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作为辖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杨*、张*在多次日常巡查中,均未对该电镀厂进行有效检查。2011年4月,媒体对该厂污染问题进行曝光后,二人虽到现场查看,却仅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既未依法查封、扣押其生产设施和设备,也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该厂被责令停产后,二人未进行跟踪复查,放任其擅自恢复生产,持续排污长达数月之久。
直至2011年10月,该县环保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正在生产的工人,案件才得以告破。经评估,该厂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高达数百万元,包括周边农田土壤修复费用、水厂供水工程改造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张*作为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环保执法玩忽职守罪的所有案发场景全解析
上述案件揭示了环保执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典型样态。在司法实践中,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案发场景众多,案情较为复杂,现系统性梳理主要类型。或许有读者会意外,环保执法人员因“不作为”就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事实上,这正是“生态环境保护”在刑事追责中的刚性体现。以下对主要案发场景梳理如下:
一、对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型
这是最典型、发案率最高的场景。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对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放任不管,不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责令停产整治或移送公安处理。上述案例即属于此种类型,两名执法人员对无证电镀厂的长期排污行为疏于检查,在有媒体曝光后仍仅责令停产了事,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最终酿成严重污染事件并背负刑事责任。
类似情形还包括:
- 对群众多次反复投诉的污染企业,不进行现场核查或核查后不处理;
- 对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不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 对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不进行调查,不看监测记录,放任超标排污常态化;
- 对无证无照经营且排放污染物的作坊、加工点,不依法查封,不责令停止排污,导致污染持续蔓延。
二、发现污染线索后“虚晃一枪”型
这类场景表现为执法人员虽然发现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处理方式流于形式,用“责令整改”代替查封扣押,用“罚款了事”代替停工整治,用“补办手续”代替关停取缔。处罚决定作出后,既不跟踪整改效果,也无后续执法行动,导致违法排污行为继续,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
例如,有的执法人员对应当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出于各种考虑,或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或消极等待,不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监测,从而丧失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无法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
三、环境突发事件中“消极应对”型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负有职责的环保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开展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但个别执法人员在突发事件中行动迟缓、处置不力、瞒报漏报,造成事件后果扩大。
例如,某地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后,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人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未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导致污染范围扩大,跨区域影响严重,最终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
四、环评审批和验收环节“把关失守”型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中,不认真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不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明知建设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仍然予以审批通过,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取得合法“外衣”,投产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多为环保部门主管审批的领导或具体经办人员。其失职行为虽然不像一线执法人员那样直接面对排污企业,但危害后果同样严重,因“源头把控”失守,让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产能顺利落地投产。
五、危险废物监管环节的“失职放任”型
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环保执法人员负有全过程监管职责。现实中,有的监管人员对产废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不建立管理台账、不设置识别标志等问题,不予查处;对无资质单位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取缔;对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罚和移送。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远大于一般污染物,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造成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中的失职行为追责也较为严厉。
六、生态敏感区及自然保护地执法“流于形式”型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环保执法本应更为严格、更为频繁,但现实中由于区域面积大、执法力量不足、地处偏远等因素,往往成为执法监察的“盲区”。违法排污、违法采矿、违法建设等行为藏身其中,长期得不到查处。
当相关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在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中被发现、被督办后,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往往因“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彻底”而被追究玩忽职守罪。
七、对上级督办事项“敷衍塞责”型
上级环保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污染案件和信访事项,往往涉及重大环境隐患或群众切身利益。但有的基层执法人员将上级督办的事项视为“纸面文章”,现场核查走过场,回复报告凭空捏造,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旦被挂牌督办、被媒体曝光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此类虚假应付行为极易被认定为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要点及其构成要件精解
在司法实践中,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保局机关及其下属环境监察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在主体范围内。
客观表现: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其核心在于“严重不负责任”这一判断标准——即违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以明显偏离正常执法标准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
危害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致使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果关系: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职责的明确性、履职的可能性、第三方行为和自然力介入等因素综合考量,判断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敲响警钟:环保执法人员的十条“自保”启示
基于上述案例和场景分析,环保执法人员应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守法律底线和生态红线。以下几点值得每一位环保同仁认真思考:
一、日常巡查要留痕,形成闭环。每一次检查都要有记录、有照片、有签字,发现违法问题必须当场制止、依法处理,并跟踪整改到位。
二、接到投诉必查实,绝不放过。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线索,必须到现场逐项核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不能坐等媒体曝光才开展行动,更不能对举报线索“一转了之”。
三、执法文书标准规范,处罚措施依法到位。该查封的查封,该扣押的扣押,该移送的移送。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代替查封扣押、用“约谈”代替行政处罚,都是自我暴露风险的做法。
四、跟踪回访形成制度。对已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企业,要进行定期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对责令停产的,要确保其未擅自恢复生产。
五、涉刑案件必须移送。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网开一面,否则自身将面临玩忽职守的追责风险。
六、应急处置中不得退缩。面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第一时间采样监测、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和群众。在突发环境事件面前没有“等一等”“看一看”的余地。
七、审批验收中把好关口。不能因为“招商引资”而放松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标准,更不能接受企业吃请后“高抬贵手”放行,这不仅是违纪行为,一旦造成严重污染,涉嫌玩忽职守罪。
八、危废监管实行全链条闭环。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底数要清晰,台账要完整,转移联单要核查,处置去向要跟踪。不要让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成为一颗不知道自己何时会引爆的“生态地雷”。
九、敏感区域重点巡查。对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要建立专门档案,加密巡查频次,确保不留死角。
十、执法要独立、公正、廉明。不能因与企业关系熟就放松要求,不能在人情面前降低执法标准。记住,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执法记录、检查台账、处罚决定就是证明你“有所作为”的唯一凭证。
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环保执法人员作为生态保护的“守门人”,肩上的责任重于泰山。上述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的侵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治理者和执法者都不能心存侥幸——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不仅是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愿每一位环保行政执法人员都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守护好我们的碧水蓝天。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环保执法玩忽职守罪高频法律问答
1. 我是上海某区生态环境局的一名普通执法人员,如果我没有及时查处一家违规排放的企业,是不是就构成玩忽职守罪? 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综合判断你的具体职责范围。如果该企业属于你负责监管的辖区,且你明知其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却未依法查处,导致严重污染后果,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但如果污染属于突发性事件且不在你的正常勤务范围内,则未必构成。建议遇到具体案件时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2. 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致使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以及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环保领域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有专门界定,包括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有毒物质超标等具体标准。
3. 我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只是口头提醒没有立案,会不会被追责? 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通常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如果该企业在后续持续排污,最终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你之前“只口头提醒、不依法查处”的行为可能被放大评价为失职,因此在执法中建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 上海浦东新区一家电镀企业长期排放含铬废水,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没有发现,被媒体报道后造成重大影响,相关人员会被追责吗? 如果是因为巡查制度缺失、检查频次不足或相关人员根本没有到现场进行检查,导致长期未发现违法排污,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相关人员很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媒体曝光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被追责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5. 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一般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量刑会偏重。例如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通常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6. 有领导口头指示我“暂缓处理”某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后来出了事,听领导的会不会免于追责? 这种“行政命令”不能作为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作为执法人员,你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义务,上级领导的违法干预不能免除你的法律责任。建议在执法中保持独立判断,对于违法干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
7. 我接到过群众举报但当时觉得不太重要,没有去现场核实,结果那家企业后来发生大污染事故,我会被追责吗? 有这种可能性。实践中有执法人员因对群众举报线索“接而不查、查而不实”而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的案例。群众举报是发现违法排污的重要线索,尤其是署名举报、多次重复举报、内容具体翔实的举报,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8. 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30万元标准是仅指直接损失吗? 是的,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通常指直接经济损失。但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生态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农田减产损失等通常都会被计入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特别注意,污染物清理处置费用往往被视为直接损失计算。
9. 上海某地区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环保部门应急响应太慢,会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应急响应迟缓导致污染扩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环保工作人员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罪。此外,如果事故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还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因此碰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履行报告义务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10. 企业负责人被追究污染环境罪了,环保执法人员还会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吗? 会。两者是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企业负责人实施了污染行为,侵犯的是生态环境法益,涉嫌污染环境罪;环保执法人员因监管失职未阻止污染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涉嫌玩忽职守罪。两者可以同时追究、互不替代。
11. 我在环保局工作,有一次检查中发现了问题,但企业负责人说马上整改,我就没有做后续跟踪,出了事算不算我失职? 这种情况较容易被认定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仅是要“责令改正”,更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查核实,确认企业真正整改到位。如果仅凭对方口头承诺就不再监管,一旦污染持续或加重,很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
12. 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怎么认定? “严重不负责任”是玩忽职守罪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是否违反明确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擅自脱离岗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对应发现的问题长期不发现、对应处理的事项不当场处理;是否存在屡教不改、我行我素等情形。如果只是因工作能力不足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疏忽,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13. 如果企业伪造排放数据欺骗我们执法人员,导致我们没有发现超标排污,执法人员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认真履行了检查程序,对企业提交的监测报告进行了形式审查,仍因企业故意伪造数据而未能发现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执法人员没有主观过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如果是因检查流于形式、未实际采样检测而未能识破伪造数据,则可能被追责。
14. 我在区生态环境局从事信访工作,群众举报的企业污染问题我没有及时转交给监察大队,后来发生事故,我有责任吗? 环保信访岗位职责是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群众投诉举报。如果你未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将举报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导致污染企业持续违法排污,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取决于是否直接造成重大损失。实践中,信访岗位工作人员因为线索“压箱底”“一转了之”而被追责的案例不多,但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15. 玩忽职守罪与行政不作为有什么区别?怎么区分?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纠正。玩忽职守罪是刑法上的概念,要求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追责标准。简单说,行政不作为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严重后果就会升格为刑事犯罪。并非所有行政不作为都构成玩忽职守罪。
16. 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企业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我们查看排污设施,我们就没有坚持检查,后来企业被查出严重污染,会被追责吗? 执法检查权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法定权力,企业不能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检查。如果执法人员因为企业阻挠就放弃检查,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污染长期存在,可能被认定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做法是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申请公安配合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7. 上海检察机关在环保玩忽职守案件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吗? 可以。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有广泛实践。如果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检察机关有权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18. 环保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查处了污染企业,但因为企业设备老旧,治理效果不理想,最终仍发生污染事件,执法人员会被追责吗? 这种情况下,关键看执法人员是否已经依法全面履行了职责。如果已经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依法处罚并实施跟踪检查,因客观原因企业未能及时整改到位,通常不会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已经发现问题却未采取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有力措施,而只是“文来文往”,则可能被追责。
19. 副大队长没有实际参加某次执法检查,期间该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副大队长有责任吗? 取决于副大队长的具体职责。如果案件中的该企业属于副大队长的分管范围,或按照内部制度副大队长负有审核把关职责,那么其未参加检查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其平时管理工作到位,下属执法人员失职导致事故,则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 环保所长不在编制内,是事业编人员,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可以。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司法解释明确,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保所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同样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能,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21. 玩忽职守罪案件从刑事拘留到判决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侦查阶段需要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通常1个月左右;审判阶段一般在3个月内宣判。因此从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大致需要半年到一年半之间。如果涉案重大复杂或同案人员众多,时间会更长。
22. 环保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后,还能保留公职吗?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失去公职。因此,涉及环保执法岗位的风险防范远不只是为了避免刑事处罚,还是为了保住职业生涯。
23. 我是上海的环保执法人员,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被企业以暴力阻碍,我打110报警后,公安迟迟不来,后来企业继续排污造成大事故,我有责任吗? 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你已依法履行了报警义务,并采取了你职责范围内能够采取的措施,因公安机关出警不及时导致污染后果扩大,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追究你的玩忽职守责任。但如果你在受阻后直接放弃执法、不报告不处置,放任企业继续排污,则可能被追责。
24. 环评审批经办人如果审批了一个高污染项目,后来项目投产造成严重污染,审批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审批经办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审查,项目在环评文件中承诺的环保措施未实际落实导致污染,审批人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如果明知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而给予审批,或者未认真审查环评文件中的虚假内容就签字放行,则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因此环评审批环节务必严格把关、认真核实。
25. 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可以。如果涉案人员具有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形,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涉案人员一般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2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在玩忽职守案件中的作用大吗?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是认定“重大损失”的重要客观依据,对于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及其影响量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环保执法玩忽职守案件中,鉴定意见通常需要明确污染物种类、超标倍数、污染范围、损害金额、修复费用等关键事实。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此类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
27. 环保执法人员上岗培训不足,因不知道正确的执法程序导致执法无效,这种情形会被追责吗? 如果在执法中因自身对法律法规知晓不足而没有采取正确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法律不因个人“不知道”而免除责任。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该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因此你若希望规避风险,应持续加强业务学习。
28. 上海静安区某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遗漏了对某大厦地下车库通风废气排放的检查,导致周边居民集体中毒,会被追责吗? 如果检查计划中明确了应当检查该区域的废气排放情况,执法人员因疏忽遗漏检查,从而导致重大人员健康损害,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该大厦通风系统在未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改造,且执法人员已在日常检查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则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
29. 判了玩忽职守罪并处罚金吗? 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刑法第397条没有规定罚金刑。因此,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并处罚金。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公益诉讼的赔偿义务。
30. 玩忽职守罪追诉时效有多长?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玩忽职守罪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追诉时效根据可能判处的刑罚不同而有所差别——最长追诉时效为十年。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建议相关涉案人员在接到调查通知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尽早开展有效辩护。
31. 污染环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实施排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侵犯的是环境法益;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两者是“上下游”关系——企业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监管失职,各自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互不排斥。
32. 我在环保执法中经常遇到“企业不在经营状态”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才算履职到位? 正确做法是:现场检查时应当拍照留证、制作检查笔录,并尝试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企业负责人;如无法联系,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作出法律文书,并在后续跟踪中保持持续关注。如果因文书未送达就放弃对该企业的监管,导致企业“失联”后继续排污造成严重污染,执法人员有被追责的风险。
33. 环保执法人员在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还需要再关注该案件吗? 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不代表环保部门的责任终止。对于移送案件,环保部门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鉴定等工作,同时应当跟进案件处理进展。移送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环保部门还应当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避免违法企业“一移了之、无人监管”的情况发生。
34. 在上海普陀区从事环保执法工作,针对同一企业多次违法排污屡教不改,我们只能每次都罚款吗?有什么更有效的执法手段?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严厉措施。如果仅仅是“以罚代管”,因处罚力度有限,无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并最终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执法人员仍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责任。
35. 环保工作调离后,还需要对之前在岗期间的失职行为负责吗? 需要。玩忽职守罪的追责不以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仍在原岗位为条件。只要工作期间存在失职行为,且造成重大损失,无论是否调离、升迁或者退休,都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已有多起环保局长、副局长在升迁或调任后“翻旧账”被追责的案例。
36. 上海市闵行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因任务量太大,只是远程查看在线监测数据,未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了偷排问题,出事后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这需要看“双随机”制度的具体要求。如果制度规定该次抽查应当包括现场检查而执法人员仅远程查看数据,则属于未按规定履行检查义务。如果因未到现场无法发现企业故意设计的偷排行为,从而导致污染后果,存在被追责的可能性。建议在开展“双随机”抽查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现场检查程序。
37. 环保执法人员如果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对量刑有多大帮助?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案中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通常在量刑上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因此,在案发后应当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失职行为,争取自首情节,避免等到被调查后再被动交代。
38. 监督性监测报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果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执法人员据此未发现问题,是否要担责? 如果执法人员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时程序合法、对报告进行了合理的真实性审查,因第三方造假而未能发现污染问题的,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如果执法人员与第三方串通,或明知报告存在虚假内容仍将其作为执法依据,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共犯或滥用职权罪。
39. 因经费不足、监测设备老化导致执法能力受限,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执法人员会被追责吗? 这种客观条件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抗辩理由,但不能完全免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执法人员是否尽到了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努力,以及是否及时向上级反映了执法保障不足的问题。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但至少应当做到加强巡查频次、关注群众举报线索、对可疑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若连这些基本工作都没有做到,难以免责。
40. 环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开庭审理时,律师应该重点做哪些辩护? 专业律师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一是审查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二是论证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三是对危害后果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损失金额认定是否准确、因果关系是否断裂等;四是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五是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如果你或者你的同事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切勿自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