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终极价值,在于为每一个行为找到最准确的法律坐标。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交叉地带,定性之争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关乎量刑轻重。本文结合(2019)沪0106刑初1126号判决书,深度剖析“随意殴打他人”的司法认定逻辑,并给出可操作的辩护路径,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从房租纠纷到两人共同殴打
判决书载明:2019年7月8日20时20分许,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号门口,被告人朱某某因房租纠纷与被害人冯某1、冯某2发生冲突,朱某某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欧阳某某至现场。欧阳某某到场后与朱某某一起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冯某1面部擦伤等,致冯某2左腿部擦伤,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
表面看,这是一起典型的“事出有因”的民间纠纷。然而,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争议焦点在于:因房租纠纷引发的斗殴,究竟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还是针对特定矛盾对象的故意伤害?
二、判决书认定的核心逻辑:“随意殴打”如何体现?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
“被告人朱某某、欧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这里的关键词是“随意”。司法实践中,“随意”并非指无缘无故,而是指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借题发挥、小题大做,将日常矛盾升级为对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朱某某因房租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不是通过协商或报警解决,而是直接电话通知欧阳某某到场,二人合力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殴打。这种“叫人来打”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解决纠纷的必要限度,带有明显的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特征,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
三、刑事辩护的具体路径:从四个维度切入
尽管本案被告人最终认罪认罚,但作为辩护人,在类似案件中仍应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展开有效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或量刑:
1. 审查起因:是否为“借故生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殴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但如果矛盾由被害人引发,或者被害人对冲突升级有明显过错,则可能阻却寻衅滋事的认定。辩护人应重点搜集纠纷起因的证据,比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人并非无端挑衅。
2. 审查对象:是否针对特定人
故意伤害罪通常针对特定对象,而寻衅滋事罪的殴打对象往往具有随意性、不特定性。本案中,朱某某与欧阳某某殴打的是与其发生房租纠纷的冯某1、冯某2,对象相对特定。但法院仍认定为寻衅滋事,原因在于二人是“一起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且被害人已处于劣势,仍不罢手,体现了对法秩序的蔑视。辩护人若能在案发初期固定“仅针对纠纷对方、未殃及无关人员”的证据,有助于争取故意伤害的定性。
3. 审查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
寻衅滋事罪要求“情节恶劣”。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且系二人共同殴打,法院认定情节恶劣。辩护人应关注殴打手段、持续时间、伤害部位、人数对比等因素。若伤害结果显著轻微、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不构成情节恶劣,从而不构成犯罪或仅处以行政处罚。
4. 利用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争取量刑从宽
即便定性无法改变,量刑辩护同样关键。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朱某某、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这一结果充分说明,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促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换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辩护人应尽早介入,与被害人沟通赔偿方案,争取谅解书,同时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四、本案启示:刑事辩护要贯穿全过程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小案”,却完整展示了刑事辩护的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定性之辩,第二层是量刑之辩。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卷入类似纠纷,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不仅要在法庭上辩护,更要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有效工作——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促成和解、选择认罪认罚程序,从而在量刑协商中掌握主动。
刑事辩护的目标,不是替违法行为开脱,而是确保法律准确适用,让每一位当事人受到公正处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指控,欢迎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深度咨询。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6刑初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