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堪称司法链条中"最后一公里"。然而,这"最后一公里"恰恰是滥用职权罪的高发地带。本文以卫某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司法辅助环节中权力越界的典型场景与法律红线。
引子:一份执行裁定书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
2023年7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12执992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卫某强(1970年7月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裁定书载明,卫某强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6.6万元。
尽管这份裁定书仅涉及财产执行层面,但"滥用职权罪"这一罪名赫然在列,足以引发我们对一个深层问题的思考:在司法辅助环节——即审判之外的执行、监管、辅助性司法事务中,权力越界的案发场景究竟有哪些?实践中,大量滥用职权案件并非发生在法官坐堂问案之时,而是发生在公众视野之外的"司法辅助环节"。
本文将以案说法,全景式梳理这类案件的典型场景,为司法从业人员划清红线,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识别与应对的实务指南。
一、司法辅助环节的概念界定与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造
(一)司法辅助环节的内涵与外延
司法辅助环节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它涵盖了审判权运行之外、为司法权提供服务与支撑的各类职权行为。具体包括:
- 民事执行环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物管理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的执行
- 强制措施执行环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
- 监管场所管理环节:看守所羁押管理、减刑假释提请
- 司法辅助人员职务行为:书记员记录、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司法技术鉴定委托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键构罪要素:
| 要素 | 具体内容 | |------|----------| | 犯罪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 主观方面 | 故意(滥用职权),过失(玩忽职守) | | 客观方面 | 逾越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或不履行职权 | | 结果要件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立案标准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他人伤亡等 |
特别关注: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虽未直接修改滥用职权罪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趋于灵活,"恶劣社会影响"已成为独立于经济损失的重要追诉标准。
二、司法辅助环节滥用职权罪的八大案发场景
场景一:执行环节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
这是司法辅助环节最常见的滥用职权类型。执行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明显超出执行依据确定的范围,对案外人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财产、超额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情形:
- 明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金额仅为10万元,仍查封被执行人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 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未经第三人书面确认径行查封
-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未保留其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对已依法解除查封的财产拖延解封,造成当事人扩大损失
案例参考:某基层法院执行局法官赵某,在承办一起标的额仅8万元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时,以"防止转移财产"为由,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套市值300余万元的唯一住房,且未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居住权利。后经被执行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赵某仍不予纠正,最终导致该住房因保全错误被拍卖,造成被执行人重大经济损失。赵某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权力寻租
根据(2023)沪0112执9925号执行裁定书的指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涉及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等。在这一过程中,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司法人员极易出现权力越界。
典型情形:
- 挪用、私分、侵占扣押的涉案财物
- 对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不予追缴,为犯罪分子谋取非法利益
- 故意压低或抬高涉案财物评估价值,为特定关系人低价购买创造条件
- 在罚金执行中收受贿赂后擅自减免执行金额
案例参考:某法院刑庭法官王某在主审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期间,利用负责涉案财物处置的职务便利,将查封的被告人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关联人员,并收受好处费50万元。同时,对已查明的违法所得款项故意不予追缴,造成国家损失200余万元。王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场景三:暂予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中的权力滥用
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提请与审批是司法辅助环节中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也是滥用职权罪的高发区。
典型情形:
- 伪造病历材料、虚假鉴定报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 在减刑假释评议中隐瞒罪犯的严重违规行为,促成不当减刑
- 接受罪犯家属请托,对不符合条件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 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的"患有严重疾病"鉴定意见
案例参考:某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张某,接受在押罪犯亲属请托,通过联系外部医院出具虚假的"高血压三级高危"诊断证明,帮助多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获得监外执行。在此期间,张某累计收受感谢费8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场景四: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中的越权行为
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看管、值庭等任务时,如果超越职权或不当行使职权,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典型情形:
- 违规允许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通话、传递物品
- 在押解途中故意避开规定路线,为在押人员脱逃创造机会
- 对在押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虐待行为,造成伤害后果
- 利用看管便利,为在押人员传递串供信件或违禁品
案例参考:某法院法警大队法警刘某,长期利用提押被告人到庭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亲属的请托,多次为在押被告人传递香烟、信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纸条,严重扰乱刑事诉讼秩序。刘某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但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五:书记员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篡改、泄露案件信息
书记员、内勤等审判辅助人员虽不直接行使审判权,但他们在案件材料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同样可能触碰滥用职权罪的红线。
典型情形:
- 故意篡改、销毁、伪造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案件材料
- 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合议庭评议秘密、审委会讨论意见
- 违规删除、修改办案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在文书送达环节弄虚作假,虚构送达时间和方式,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例参考:某区法院书记员孙某,利用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和文书送达的工作便利,接受原告代理人好处,在一审判决书送达环节虚构送达日期,导致被告实际收到判决书时上诉期已过,丧失上诉权利。被告不断申诉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某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六:司法鉴定委托与管理环节的权力干预
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管理、监督过程中,相关人员的权力寻租和越界行为同样构成滥用职权。
典型情形:
- 在委托鉴定机构时,故意排斥符合条件的资质机构,指定特定关系人控制的鉴定机构
- 干预鉴定人员独立出具鉴定意见,暗示或强迫出具特定结论
- 对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不予处理,放任不公正鉴定
- 明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仍然予以委托或者采信其鉴定意见
案例参考:某中级法院技术室主任周某,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长期指定某一家鉴定机构承接该院全部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并暗中与鉴定机构负责人约定分成。在其干预下,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鉴定结论明显偏向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周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场景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中的权力滥用
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批与执行监督环节,如果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滥用监管权力,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典型情形:
- 接受请托后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取保候审
- 疏于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放任其离开居住地、毁灭证据、干扰证人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人,应当没收保证金而不没收
- 故意不移送审查起诉,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
案例参考: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办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时,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友请托,在呈报取保候审材料中故意隐瞒该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多次作案等情节,促成取保候审批准。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又对其放任不管,致使该犯罪嫌疑人再次组织赌博活动。李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场景八: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环节的监管失职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如果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典型情形:
- 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不报告、不处理
- 接受矫正对象吃请或好处后,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
- 违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导致失去监管
- 利用监管职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刁难、打击报复
案例参考: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吴某,在监管多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期间,接受其中一名涉黑人员亲属的说情和好处,对其违反报告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多次违规批准该人员赴外省市"治病",实际该人员在外地联系同伙召集人员准备实施犯罪,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此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吴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司法辅助环节滥用职权案件的实务特征与辩护要点
(一)与受贿罪交织的罪数关系
从卫某强案以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辅助环节的滥用职权罪极少单独出现,往往与受贿罪相伴相生。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辩护提示:
- 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避免双重评价
- 关注受贿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以及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程度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空间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损失类型 | 追诉标准 | |----------|----------| | 经济损失 | 30万元以上 | | 人员伤亡 |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 | | 恶劣社会影响 | 造成重大网络舆情、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司法公信力等 |
辩护提示:
- 计算经济损失时,应扣除行为人追回、挽回的损失部分
- "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单纯引发当事人不满不等于"恶劣社会影响"
- 关注损失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主观故意的认定与区分
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将"工作失误""业务水平不高"拔高认定为"滥用职权"。
辩护提示:
- 区分滥用职权(故意)与玩忽职守(过失)的界限
- 审查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与行为边界是否明确
- 关注是否存在"上级指令""集体决策"等责任分散情形
(四)执行裁定中的财产处置问题
如本文开篇提及的卫某强案执行裁定书所示,滥用职权罪案件的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有其特殊之处:
- 罚金:应由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
- 没收违法所得:需要区分已扣押在案财产与尚在他人控制之下的财产
-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异议权,但异议权行使不当可能影响执行进程
辩护提示:
- 代理滥用职权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同步关注涉财产部分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防止超范围执行
- 对于罚金数额明显超出被告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可在执行阶段提出减免申请(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四、司法辅助环节滥用职权罪的预防与合规建议
(一)对司法工作人员:守住底线,规范用权
- 程序意识:凡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等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以"效率"为由简化程序
- 留痕意识:所有职务行为应当记录在案,做到"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 回避意识: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 拒腐意识:警惕"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对请托说情坚决说"不"
(二)对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依法维权,理性应对
- 识别违法行为:如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超范围查封、应当解除而未解除、拖延执行等情况,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法定途径维权
- 保留证据: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的不当言行,注意保留录音、录像、书面材料等证据
- 举报渠道:如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可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举报,或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
- 聘请专业律师: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对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法律共同体:制度完善与监督强化
- 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推进执行全流程公开,引入当事人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的多元监督体系
- 健全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权边界,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 加强渎职犯罪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司法辅助环节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五、结语:职权有边界,权力需敬畏
从卫某强案到上述各类案发场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辅助环节绝非"法外之地"。无论是执行法官、司法警察,还是书记员、技术辅助人员,只要手中掌握着影响他人权利义务的权力,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权力越界一寸,法治退步一尺;每一次滥用职权的背后,都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侵蚀。
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又要善于从程序违法、损失认定、因果关系等方面寻找辩点。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个案推动制度完善,让司法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六、滥用职权罪司法辅助环节常见咨询问答
Q1:在上海闵行区,如果发现法院执行人员超范围查封了我的房产,该如何维权? A:您应当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可以向该院监察部门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执行人员超范围查封行为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建议同时委托专业律师收集证据,评估损失金额。
Q2:崇明区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员被对方买通出具虚假鉴定,法院还采信了,能否追究鉴定人员的滥用职权罪? A:司法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鉴定导致当事人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您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同时申请重新鉴定。
Q3:在浦东新区,刑事判决罚金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法院冻结的金额超出了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怎么办? A: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超额冻结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机构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超出部分的冻结属于违法行为。执行法官拒不纠正的,可向检察监督部门投诉。
Q4:黄浦区法院的书记员篡改庭审笔录,导致我方上诉理由无法成立,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A:书记员故意篡改庭审笔录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您应当首先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固定证据后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举报。
Q5:静安区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违规外出,社区矫正人员知情不管,可以从哪些途径举报? A:可以向区司法局举报,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映。社区矫正人员对脱管行为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有具体线索,建议聘请律师协助整理证据材料。
Q6:普陀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我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仍然不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算滥用职权吗? A:履行完毕后不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您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同时可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因此造成您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可考虑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Q7:虹口区看守所民警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是否构成犯罪? A:看守所民警违规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传递的信件涉及串供、毁灭证据等,干扰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的,涉嫌滥用职权罪。家属可通过驻所检察室反映。
Q8:长宁区法院在罚金执行过程中,将我唯一住房拍卖了,是否合法? A: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不绝对违法,但执行中必须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如果法院未提供租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就直接拍卖,程序上存在违法。您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Q9:杨浦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打击报复,故意制造违规记录导致被收监,如何救济? A:您可以向区司法局或市司法局投诉,同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如果该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滥用职权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
Q10:宝山区法院执行局拖延执行,案件中止一年未恢复,能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A:执行拖延属于不作为性质的滥用职权。您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向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反映。拖延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Q11:嘉定区有当事人反映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勾结,故意低价拍卖财产,如何取证? A:建议对拍卖全过程进行记录,关注拍卖评估报告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竞买人是否与执行法官有关联等。可以向法院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并提供书面线索和证据材料。
Q12:金山区法院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案外人财产一并没收,合法吗? A: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应纳入违法所得没收范围。如果法院错误没收了您的财产,应当及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执行人员明知是案外人财产仍然执行,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Q13:松江区法律援助律师发现法官助理私自修改裁判文书上网版本,导致裁判理由被删减,如何举报? A: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严格规范,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您可以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法官助理私自修改上网文书,属于滥用职权的违规行为。
Q14:青浦区法院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是否合法? A: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范畴,法院冻结时应当预留必要的生活费。完全冻结养老金账户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属于执行措施不当,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Q15:奉贤区企业主因法院错误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企业丧失中标资格,如何索赔? A: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可以追究相关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需特别注意证据收集,包括法院错误执行的裁定书、企业因此遭受损失的证明材料等。
Q16:徐汇区看守所医生在办理在押人员保外就医时出具虚假诊断,属于什么犯罪? A:监管场所医生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出具虚假诊断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获得保外就医,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收受好处,还可能构成受贿罪。
Q17:闵行区法院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款后长期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应该向哪里举报? A:可以向该法院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投诉,或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法律监督。
Q18:静安区案件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官明显偏向对方,多次拒绝接收我方提出的还款方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A:执行法官在合法范围内有一定的裁量权,但如果其拒绝行为明显缺乏依据,且带有个人偏见或利益关联,可能涉及滥用职权。建议书面记录沟通过程,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
Q19:在宝山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家属发现监狱民警收受其他罪犯家属好处后为其违规减刑,家属可否举报? A:可以。监狱民警在减刑假释提请中弄虚作假,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家属可向监狱纪委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监检察室举报。
Q20:虹口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中故意刁难,不批准合法外出申请,如何维权? A: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请假外出申请,矫正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的,您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确因不批准外出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罪。
Q21:金山区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因法院未依法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导致其家属患重病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A:可以。法院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同时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Q22:普陀区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值庭过程中对被告人使用暴力,家属应该怎么办? A:法警值庭中的暴力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家属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如果造成伤害后果,可以向检察机关报案,同时保留伤情鉴定等证据。
Q23:松江区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后,原执行程序中已缴纳的罚金如何追回? A: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应当返还。您可以向作出原判的法院申请返还已缴纳的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法院拒不返还的,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Q24:长宁区法院执行人员到公司调查取证时向企业索要财物,企业老板该如何应对? A:应当坚决拒绝,同时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涉嫌受贿罪。您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举报。
Q25: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的儿子发现法官在拍卖前故意泄露底价给特定竞买人,如何举报? A:拍卖底价泄露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您可以向法院监察室或同级检察院举报,并注意保存拍卖时间、底价信息、中标结果等关键证据。
Q26:杨浦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人员的渎职行为不予立案,当事人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A: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或通过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监督。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Q27:闵行区案件执行过程中,书记员将执行款转入个人账户,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A:这涉嫌挪用公款或贪污,您应当立即向法院院长或监察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保存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Q28: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基层法院法官违规操作,应该向哪个机关举报? A:执行由基层法院负责,违规操作属于执行法院的问题。您可向该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部门反映。
Q29:奉贤区社区矫正机构无故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缓刑人员,导致其无法按期报到而面临收监,责任谁承担? A:社区矫正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缓刑人员,属滥用职权行为。被拒收人员及其家属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造成实际收监后果的,可追究相关人员渎职责任。
Q30:青浦区法院在没收违法所得执行中错误没收了案外人合法财产,案外人如何维权? A: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发现执行人员明知财产属于第三人仍然执行,涉嫌滥用职权罪。
章海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