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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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从棋牌室抽头案看开设赌场罪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每个行为寻找无罪出口,而在于运用法律解释与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定性与最轻缓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家棋牌室设置两张麻将桌、每局抽头2元,最终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看似“微小”的赌局背后,隐藏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行政违法之间的边界争议。辩护律师如何从事实细节、法律定性与量刑情节中寻找突破口,正是专业价值的集中体现。

一、争议焦点:两张麻将桌、抽头2元,属于“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

判决书指控:“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月浦八村XXX号XXX室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中,设置两张麻将桌,并通过每局抽头人民币2元的方式开设‘晃晃麻将’赌场。”

这里,辩护最容易切入的争议焦点是:如此小规模、低抽头的活动,究竟应当评价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开设赌场罪”,还是第一款“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 两者虽同属赌博类犯罪,但法定刑不同:赌博罪最高刑期为三年,而开设赌场罪在“情节严重”时可达十年。即便在本案中未认定情节严重,罪名本身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前科记录和再犯风险认定均有重大影响。

辩护方法与步骤:

  1. 审查“场所控制性”证据: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对赌场具有事实上的控制、管理和支配。本案中,案发地点为高某某“经营的无名棋牌室”——辩护人应当核实该棋牌室是否具备固定营业性质,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开放,还是仅向熟人圈层提供娱乐场地。如果只是邻居朋友间偶尔“搓麻将”,则不具备“经营”属性。

  2. 量化“抽头渔利”规模:判决书明确“每局抽头人民币2元”,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0元”。辩护人可从渔利总额、持续时间和参赌人数入手,对比赌博罪司法解释中“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的入罪标准。若总渔利未达该标准,则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3. 区分“麻将娱乐”与“赌博经营”:依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本案中,每局仅抽头2元,赌资累计仅40元,明显属于“少量财物”。辩护人应重点论证该棋牌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区老年人、邻里提供娱乐空间,而非以赌博为业。

二、认罪认罚下的有效辩护:如何把“从轻”落实到“缓刑”

本案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法院亦在判决中明确:“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宣告缓刑。这并非偶然,而是辩护策略与认罪认罚制度有效互动的结果。

具体辩护步骤:

  • 第一时间核实到案情况:判决书提到“民警至上址当场查获”,但未明确高某某是否属于主动投案。辩护人应查看《抓获经过》,若当事人并非被强制抓捕,而是经传唤到案或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可争取认定“自动投案”,进而成立自首。

  • 挖掘“如实供述”的时机与内容:本案中,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辩护人应当制作详细的《到案经过时间轴》,证明其在第一次讯问中即全面交代,未隐瞒事实,为“从轻处罚”打下基础。

  • 重点论证缓刑条件:判决书援引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应提交:

    • 社区或邻居出具的证明,显示当事人平时表现良好,棋牌室未引发治安纠纷;
    • 家庭经济状况说明,证明罚金承受能力和抚养责任;
    • 如系初犯、偶犯,应强调本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

本案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正说明即便构成犯罪,通过认罪认罚和有效量刑辩护,仍能守住“自由关”。

三、延伸思考:棋牌室经营者的刑事风险边界

近年来,因棋牌室“抽头”被诉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并非所有收取茶水费、场地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关键判断标准是:是否以赌资作为抽水基数、是否主动招揽赌客、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赌博场所和人员组织。 如果棋牌室仅收取固定桌费,不参与赌资分配,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抽头金额显著低于“营利性”标准,则可能仅构成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对于类似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则应围绕“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缓刑与实刑”三道防线逐级展开。

每一个“小案子”背后都是当事人的人生。刑事辩护的价值,正是在于从细节中发现法律适用之精确、程序正义之坚守和人性关怀之温度。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证据固定、定性谈判和量刑协商层面作出最优预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3刑初1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