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价值不止于法庭上的激烈对抗,更在于程序正义的精密守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地的今天,辩护律师的见证与审查,成为保障被告人自愿性、防范冤错案件的最后一道闸门。本文以一件适用速裁程序的盗窃案判决为样本,解析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中的核心作用,并给出具体操作路径。
一、速裁程序:效率与正义的平衡木
刑事速裁程序以“快”为特征,但“快”不能牺牲“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以量刑建议为基础作出裁判。这意味着,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几乎决定了判决结果。此时,辩护人是否到场见证、是否进行有效审查,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真实、自愿、合法。
上述判决书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宋某某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这段表述看似平淡,实则暗含了速裁程序得以合法运转的关键——辩护人见证。没有这一笔,法院就不可能如此顺畅地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
二、辩护人在具结环节的三重功能
1. 事实核查者:确保“认罪”有据
辩护人不能只是“签字机器”。在见证具结前,必须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足以支撑指控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于凌晨窃取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辩护人需要核对失窃时间、地点、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等,判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不能贸然建议当事人认罪。
2. 权利告知者:确保“认罚”自愿
速裁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往往带有“折扣”性质,但被告人是否真正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包括刑期计算、罚金数额、退赔责任等,需要辩护人用通俗语言逐项解释。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最终法院照单全收。表面上看是“从宽”,但四个月拘役对任何一个普通人而言都不轻。辩护人必须确认被告人是在充分知情、没有受到威胁或引诱的前提下,才签署具结书。
3. 程序监督者:确保“见证”有效
法律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在场”,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走过场”现象。真正的见证应当是:辩护人向被告人核实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有没有被许诺不可能的好处、对罪名和量刑是否完全认同。本案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这说明其供述具有稳定性。辩护人的见证,正是维系这种稳定性的制度锚点。
三、辩护人操作的四个具体步骤
结合本案,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应履行如下动作:
第一步:审阅全案卷宗,独立判断定罪证据
重点审查:盗窃行为是否成立?财物价值认定是否合理?有无无罪或罪轻线索?本案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价值经估价为1500元,辩护人需核实估价机构资质、基准日、车辆折旧等因素。若证据链断裂,应果断脱离认罪认罚轨道,转为普通程序开展无罪或罪轻辩护。
第二步:会见被告人,进行“三查三问”
查身体有无伤痕(排除刑讯逼供),查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排除精神类药物影响),查羁押期间是否遭受不人道对待;问指控事实是否属实,问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问有无受到办案人员或其他人的不当引导。只有全部通过,才可继续下一步。
第三步:对比量刑建议,测算是否“真从宽”
辩护人应当根据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自行测算一个合理刑期,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对比。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这一结果是否适当?辩护人应当结合类案检索和本地量刑规则进行评估,并向被告人提出专业意见,不能把决定权简单推给当事人。
第四步:见证具结过程,并在庭审中再次确认
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必须全程在场,核对笔录记载是否与被告人表达一致。开庭时,即便速裁程序简化,辩护人仍应关注法庭是否询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本案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这一表述背后,是辩护人对每一个程序要点的坚守。
四、从个案到制度:认罪认罚不能削弱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但辩护人的职责并未减轻,反而更重。在速裁程序中,法庭辩论空间被压缩,律师的辩护重心必须前移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辩护人在具结阶段敷衍了事,就等于把当事人的命运交给了一道无人校验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涉及“退赔”问题。判决书第二项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辩护人在协商量刑时,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退赔,并据此争取更大幅度的从宽。退赔虽然不能改变定罪,但会影响量刑,这一细节常见却被忽视。
进一步行动建议:假如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指控,切记不要仅凭“认罪换轻判”的直觉行事。务必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评估证据、权衡利弊、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即使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律师依然可以通过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维护合法权益。刑事辩护,永远是在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筑起的那道围墙。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0刑初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