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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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盗窃案价格认定异议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技巧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证据缝隙中发现并放大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本文以(2019)沪0117刑初1367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聚焦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与“销赃价格”不一致这一常见争议焦点,拆解质证要点与操作方法,为辩护人提供可复用的实战路径。


一、争议焦点:价格认定高于销赃价格,能否作为从轻辩护支点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殷某窃得被害人徐某某黑色华为P20手机一部,随后以1,150元出售。公诉机关指控称:

“经估价,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870元。”

而被告人实际销赃价格仅为1,150元,二者相差720元。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与赃物价值直接相关,因此该差异具有实质辩护意义。若价格认定程序存在瑕疵,或结论明显背离市场行情,辩护人应当依法提出异议,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价值认定,进而影响“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及罚金数额。

二、具体方法:四步质证打破价格认定“一锤定音”

第一步: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与程序

辩护人应当调取并逐项核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文书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 认定基准日是否与案发时间一致;
  • 是否附有《市场调查记录》《实物勘验记录》等底稿;
  • 认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机构是否依法设立;
  • 文书是否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

若缺少上述任一要素,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申请法院通知价格认定人出庭说明,或主张该结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步:核对原始购机凭证与折旧因素

本案判决书列明证据有“手机发票、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辩护人应重点关注:

  • 被害人购买手机时的实际成交价;
  • 手机使用时间、磨损程度、维修记录;
  • 案发时手机的市场二手均价。

如果价格认定机构仅按重置成本或官方指导价认定,而未扣除折旧,则结论明显偏离市场价值。辩护人可提交同类二手交易平台截图、二手回收商报价等,主张按1,150元乃至更低的价格认定。

第三步:利用销赃价格反证认定不合理

销赃价格虽不等于客观价值,但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往往能反映行为时赃物的实际交易价值。本案中,被告人殷某在短时间内以1,150元出售手机,且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印证,证明交易真实。辩护人可主张:

“销赃价格系市场供需的直接体现,与价格认定结论差距明显,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纳较低数额。”

同时提醒法庭注意:《价格认定结论书》未随判决书披露认定过程,其依据是否包含被害人陈述的购买价格?若认定机构仅采信被害人单方陈述,则证明力存疑。

第四步:申请重新鉴定或由专业人员辅助质证

若价格认定结论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如临界“数额较大”标准),辩护人应当庭提交书面申请:

  • 请求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认定;
  • 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 必要时,自行委托价格评估师出具专家意见。

本案中,尽管1,870元与1,150元均达到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价格下调将直接影响基准刑和罚金数额,依然具有实益。

三、结合本案:辩护人可主张的另两个量刑情节

判决书明确指出:

“被告人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应围绕此点展开:

  • 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争取认定“坦白”;
  • 若具备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进一步从轻;
  •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主张从宽。

但判决书同时载明:“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辩护人应提示当事人积极退赔,避免因未退赔导致从宽幅度受限——这也为后续罚金减免或缓刑争取创造空间。


四、延展:从个案到辩护体系——让每一次异议都留有痕迹

刑事辩护不是对判决书的“事后评论”,而是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的主动构建。律师应当:

  • 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价格认定问题提交书面意见,阻断不实认定;
  • 在审判阶段,善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等程序权利;
  • 始终围绕“客观价值”与“主观认知”双线质证,避免孤立争论价格数字。

每一个看似细小的数字差,都可能是当事人自由、财产的防线。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7刑初1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