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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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如实供述后认罪认罚的从宽辩护路径探析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所有行为寻找脱罪借口,而在于精准把握每个量刑情节,帮助当事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结果。在(2019)沪0115刑初3883号判决中,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却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获得法院从宽处理。这一案例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必须以“到案即供述”为前提,辩护人仍可通过专业操作实现有效辩护。

一、争议焦点:未如实供述是否必然阻断认罪认罚从宽?

判决书记载:“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程序节点。

如果按照传统思维,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往往被视为认罪态度不佳,量刑时应当体现从重倾向。但法院最终认定:“鉴于被害人已挽回损失并作谅解,且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可见,未如实供述并不必然导致丧失全部从宽机会,关键在于后续是否通过有效行动修复法益侵害、节省司法资源。

二、辩护路径:从“对抗”转向“合作”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及时转换辩护策略,促成自愿认罪认罚

当侦查阶段的“未如实供述”已成既定事实,辩护人不应纠结于过去,而应迅速评估在案证据,建议当事人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正是辩护策略成功切换的关键一步。

第二步:激活退赔退赃程序,争取被害人谅解

判决书特别强调“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一情节在量刑中的权重极高。辩护人应主动联系被害人,协商退赔数额与方式,获取书面谅解书。退赔+谅解不仅是民事赔偿,更是法益修复的实质表现,能够大幅缓和社会危害性评价。

第三步:在法庭审理中强调认罪认罚的诉讼经济价值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理”。辩护人庭上应重点指出:当事人虽然前期有反复,但最终选择认罪,使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显著节约了司法成本。这一价值应当被法庭明确评价为从宽事由。

第四步:综合量刑情节,提出具体从宽幅度

辩护人应当将“退赔+谅解+认罪认罚”打包组合,论证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再犯可能性小。本案最终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相较普通入户盗窃,量刑明显从宽,正是综合情节作用的结果。

三、实务警示:划清“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的制度边界

需要特别注意,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中的“如实供述”是两个不同维度的制度。如实供述属于侦查阶段的法定义务性表现,而认罪认罚属于诉讼全程的合意式合作。被告人未如实供述,可能无法认定自首或坦白,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只要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接受处罚,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本案判决未认定自首或坦白,却明确以认罪认罚为由从宽,体现了二者的独立价值。

辩护人切忌混淆这两者,若当事人确实在侦查阶段有过虚假陈述,不宜强行主张“如实供述”,而应果断转向认罪认罚路径,避免因“态度不诚实”引发法庭负面评价。

四、延展与启示:认罪认罚从宽的时机抉择

本判决还揭示了一个程序层面的辩护智慧:认罪认罚的最佳时机并非越早越好,而是应在充分阅卷和证据评估后作出。如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过早认罪可能放弃辩点;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使前期未能如实供述,及时止损、认罪认罚仍是明智之选。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律师需综合评估在案证据、退赔能力、谅解可能性等因素,制定个性化认罪认罚方案,而非盲目要求当事人“拒不认罪”或“无条件认罪”。每一个量刑从宽的机会,都是辩护专业性的体现。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3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