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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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妨害公务罪中“如实供述”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案件细节中发现并放大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情节。在(2019)沪0105刑初946号判决中,被告人酒后闹事并暴力袭击民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辩护人依然通过“如实供述”这一法定从宽情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拘役五个月的相对较轻处罚。这提醒我们:即使案件事实难以翻盘,量刑辩护仍有广阔空间。

一、聚焦争议焦点:如实供述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论焦点自然落在量刑情节上。根据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用手击打陈某面部并抢砸电脑”,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此背景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这一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了最终刑期。

二、判决书原文的引用与分析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也强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戴某某、李某某、普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这里的“无异议”和“如实供述”是相辅相成的。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案发经过,且在庭审中保持稳定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工作正是将这一法定情节从案件事实中剥离出来,并通过庭审质证和辩论,促使法院予以采纳。

三、辩护律师的具体操作步骤

  1. 核对到案经过:第一时间调取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办案说明”,确认被告人是否在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因逃避或狡辩被突破。本案中,判决书列明的证据包括“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为认定如实供述提供了程序性支撑。

  2. 比对供述与客观证据:将被告人供述与执法录像、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逐一比对,确保供述内容能够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唯有真实、稳定、一致的供述,才可能被认定为“如实”。

  3. 庭审中主动确认认罪认罚态度:在开庭时,辩护人应引导被告人当庭确认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正是这一步骤的直接体现。

  4.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引用法条: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应明确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结合案件事实论证被告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在判决中专门援引该条款,说明辩护意见的精准有效。

四、从轻处罚的实际效果

本案中,被告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从重处罚。但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拘役五个月”,明显体现了从轻情节的作用。如果没有如实供述这一情节,刑期大概率会在有期徒刑以上,且可能更重。可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量刑辩护不是“无用功”,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环。

五、延展与建议

每个刑事案件都像一个拼图,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找到那些看似微小却能改变结果的碎片。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请不要轻信“认罪就没必要请律师”的说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系统审查,往往能争取到更理想的处理结果。若需进一步了解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思路,欢迎与我们联系。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5刑初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