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罪与非罪的界定,更在于罚当其罪的争取——尤其当案件事实清楚、量刑空间有限时,缓刑适用往往成为辩护人最后的战场。本文以(2019)沪0115刑初3737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妨害公务罪中“从轻处罚”与“宣告缓刑”之间的法律博弈,为刑辩实务提供可操作的辩护路径。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褚某某酒后在上海浦东新区某酒店滋事,民警蒋某某等人到场处置。褚某某拒不配合,用力将民警推至墙壁,致其右上臂软组织擦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指出被告人“直至公诉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方如实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主要量刑辩护,提出“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两项建议。法院认可从轻处罚,但明确否决缓刑。争议焦点即为:已获从轻处罚的被告人,为何仍不能适用缓刑?
二、判决书原文与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
被告人褚某某尚能作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缓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这段裁判理由揭示了刑事量刑辩护的两层结构:
- 从轻处罚是“点”上的让步——如实供述成立,法定从轻情节被确认;
- 缓刑适用是“面”上的排除——法院综合“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认定不具备缓刑的实质条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案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从重”情节直接影响了“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进而阻却缓刑适用。
三、缓刑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刑辩律师在类似袭警案件中争取缓刑,应围绕以下四步展开:
第一步:深挖“如实供述”的时间线
本案被告人“直至公诉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方如实供述”。辩护人需注意,如实供述的时间直接影响认罪态度评价。审查逮捕阶段供述虽可构成立功(此处应为从轻),但已失去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红利”。辩护策略上,应尽早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并留存完整的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第二步:量化“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
妨碍公务罪的暴力程度、伤害结果、执法场景等是法院评价犯罪情节的核心要素。本案中,民警轻微伤、现场有监控视频与执法记录仪,暴力行为明确。辩护人若想争取缓刑,需从“情节较轻”角度切入,例如:
- 暴力系酒后情绪失控,而非蓄意袭击;
- 推搡行为系一时冲动,未使用工具、未持续攻击;
- 事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且无前科。
但本案“轻微伤”虽轻,法院仍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民警执法过程中遭受袭击,损害国家公权力权威,这一符号性意义远超普通故意伤害。
第三步:核查“从重处罚”的叠加效应
刑法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法院虽在判决主文中直接适用该款,但并未明确“从重”幅度。辩护人需在庭审中主动区分“从重”与“不从重”的情节,例如:
- 未造成严重伤害(仅软组织擦伤);
- 未阻碍其他执法措施(当场被抓获);
- 未引发群众围观或不良影响。
这些细节虽不能否定“从重”条款的适用,但能限制从重的幅度,为缓刑留下空间。可惜本案没有更有利的情节支撑。
第四步:提交“缓刑社会危险性”的专项评估
缓刑适用条件之一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辩护人应提交:
- 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 工作单位、家属的帮教保证书;
- 被告人日常表现、无违法前科的证明材料;
- 针对酒后滋事行为的戒酒计划或心理干预记录。
本案判决未提及辩护人是否提交此类材料,但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措辞看,该案更侧重从客观行为推断社会危险性。若辩护人能围绕“再犯风险”提供系统性证据,或可改变法院预期。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妨害公务罪的缓刑实践,在司法实务中素有争议。上海地区对此类案件持较为严格的立场,尤其是针对警察执行公务的暴力行为,法院倾向于以“零容忍”态度排除缓刑。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不应仅停留在“初犯”“偶犯”“坦白”等通用辩点,而应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认罪认罚,并同步积累“无再犯危险”的证据链。
若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刑事指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评估缓刑可能性,切勿因“认罪态度好”而盲目乐观。辩护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对案件每一个细节的精准把握。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3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