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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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认罪认罚退赔未获谅解的量刑辩护破局路径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颠覆指控,更在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仍能以专业视角发掘一切有利情节,争取罪刑相适应的结果。本文以(2019)沪0104刑初809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一个高频争议点——被告人积极表达退赔意愿,但被害单位拒绝协商,该情形能否成为酌定从轻情节?以下结合判决书原文与实务经验,拆解辩护人的核心思路与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退赔意愿未果,能否撬动量刑?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财产权益类犯罪中,退赔退赃、取得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本案辩护人面临特殊困境:被告人“庭前家属积极联系被害单位希望进行退赔,无奈被害单位不愿意进行协商”。此时,退赔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谅解书更是无从谈起。辩护人能否仅凭“愿意退赔”这一主观意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这成为本案量刑辩护的关键。

二、判决书原文:辩护意见与法院认定

判决书完整记载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销售金额不高;愿意缴纳罚金,且庭前家属积极联系被害单位希望进行退赔,无奈被害单位不愿意进行协商。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对“退赔未果”单独评价,而是综合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结果看,法院在“数额较大”(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这一量刑接近法定起点,说明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坦白、主观恶性较小等意见已产生实质效果,但“退赔未获谅解”这一情节未获得明确回应。

三、破局方法:退赔未果情形下的四步精细化辩护

面对被害单位拒绝协商的僵局,辩护人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构建“退赔意愿证据链”,将不利因素转化为量刑协商的筹码。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评估退赔的现实基础与障碍。
调取案件卷宗,核实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及被害人实际损失。通过家属或直接联系被害单位,了解其拒绝协商的真实原因——是赔偿数额分歧、内部流程繁琐,还是因管理疏忽不愿配合。本案中,被害单位“不愿意进行协商”,可能是基于品牌方维权策略,此时辩护人应转向其他从轻路径。

第二步:固定“愿意退赔”的客观证据。
如果口头或私下沟通无法获得书面谅解,可以通过公证提存、向法院预缴退赔款、发函催告等方式,将被告人的退赔意愿固化为客观证据。向法庭展示被告人已实际筹措资金、主动寻求调解,即使最终因对方拒绝而未果,也能证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和“悔罪态度真诚”。

第三步:依托认罪认罚程序争取从宽。
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在此基础上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法定坦白情节。同时,将“愿意缴纳罚金”与退赔意愿相结合,表明被告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请求法庭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第四步:庭审陈述聚焦“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
引用判决书所指“主观恶性较小,销售金额不高”,并结合被告人的初犯身份,论证其并非专业造假者,而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触法。同时指出,由于产品尚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已及时止损,社会危害性有限,退赔未果并非被告人不愿履行,而是被害单位放弃受偿,不能因此加重被告人的量刑。

四、延展与警示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辩护的空间依然广阔。退赔未获谅解不等于“从轻通道”关闭,关键在于辩护人能否用证据呈现被告人的诚意,并将这种诚意转化为法庭可感知的悔罪表现。同时,建立信任、规范沟通,也是刑辩律师的必修课。

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刑事指控,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尽早介入,系统梳理每一个量刑情节。合法权利,需专业守护。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4刑初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