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把握犯罪构成的认定边界与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本案中,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醉停车休息,被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85.75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辩护人若欲为其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理,必须围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认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展开专业分析。本文结合该案判决书,探讨醉驾案件中两个常见争议焦点的辩护方法论。
一、争议焦点一:停车睡觉是否阻却“醉酒驾驶”的犯罪构成?
辩护实务中,经常出现“车辆已停止”“未实际行驶”“只是在车内睡觉”等抗辩理由。然而,危险驾驶罪规制的并非单纯的“行驶状态”,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完整行为过程。
本案判决书载明:“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苏AN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号附近,因酒醉停车,并下车在附近人行道睡觉”,后经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5.75mg/100ml,属醉酒状态”。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辩护角度,要挑战“驾驶”要件,需从以下三个步骤入手:
- 审查启动车辆与行驶证据:包括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是否实际操控车辆在道路上移动。若仅有停车后的静态证据,可能影响“驾驶”的证明。
- 判断停车原因与时间间隔:本案中,余某是因“酒醉”而停车,说明其酒后驾驶已经完成,停车系酒劲发作后的自然延续,而非主动结束驾驶行为。若停车与饮酒间隔较长,或能证明其已彻底放弃驾驶,则存在辩护空间。
- 论证“道路”属性:案发地点为场中路,属于公共道路,符合危险驾驶罪“道路”要件。若发生在封闭小区或私人停车场,则可能另当别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余某不仅实施了酒后驾驶,且因醉酒严重而被迫停车,其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威胁。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无不当。辩护人若仅以“停车睡觉”为由作无罪辩护,难以获得支持,但可据此作为量刑情节请求从宽。
二、争议焦点二:认罪认罚从宽与如实供述的叠加适用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中,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往往是更现实、更有效的辩护策略。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到案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进一步说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步骤:
- 审核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合法性:核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是否有律师在场、是否充分告知法律后果、是否存在诱导或胁迫。若程序存在瑕疵,可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量刑建议。
- 量化从宽幅度,提出具体量刑意见:本案中,余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85.75mg/100ml,已属于严重醉酒,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其如实供述,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一结果体现了“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实质影响,辩护人可参考相关司法实践,根据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事故、是否无前科等情节,精准提出拘役二至三个月、罚金二千至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 强调“认罪认罚”与“如实供述”的独立价值:即便认罪认罚,仍需确保被告人如实供述未避重就轻。本案中,余某到案后即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未作虚假辩解,这种态度本身就是从宽的重要依据。辩护人应引导被告人在庭审中保持稳定供述,避免因翻供导致从宽失效。
三、延伸思考:危险驾驶案件辩护的专业化路径
危险驾驶罪虽然法定刑仅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刑事案底将对个人职业、子女政审、出国签证等产生长期影响。因此,即使是“小案”,也应当由专业律师介入,从证据审查、程序辩护、量刑协商三个维度提供精细化的法律服务。若您或亲友面临类似指控,切勿因“追求快速结案”而放弃辩护权利,应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分析案情、制定策略,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6刑初1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