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捕捉每一个可能影响被告人自由与财产的法律细节。在(2019)沪0107刑初839号判决中,两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法院在认定“销售金额”之外,还特别指出“另被查获的待销售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这背后暗藏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攻防要点:查获的待售商品货值虽不计入犯罪数额,却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砝码。如何围绕该焦点展开有效辩护,直接关系到量刑结果。
一、争议焦点:待销售货值的法律定位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已销售金额12万余元,另查获待售商品货值3.4万余元;被告人囊某某已销售金额7.8万余元,另查获待售商品货值19万余元。判决书原文载明:
“被告人袁某、囊某某另被查获的待销售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此处的“酌情考虑”,并非将货值直接等同于销售金额,而是将未遂情节作为量刑情节。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当查获的待售商品货值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标准时,可以未遂犯追究刑责;货值达到数额巨大(二十五万元)时,则可能对应更重的未遂量刑幅度。
二、辩护策略:三步精准拆解
第一步:严格区分“已售金额”与“待售货值”
辩护人必须首先厘清两者的计算方式。判决书显示,袁某的已售金额为12万余元,囊某某的已售金额为7.8万余元,均属于“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待售部分货值(袁某3.4万、囊某某19万)并未被公诉机关计入“销售金额”,法院也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应强调:不能将待售货值与已售金额简单相加,从而升格法定刑幅度。
第二步:援引未遂条款,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囊某某待售货值高达19万元,若依既遂标准已接近“数额巨大”边缘,但因其尚未实际销售,危害后果小于既遂。辩护人应明确提出:
待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该部分未实际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判决虽然未在说理部分详述,但“酌情考虑”的表述本身就体现了未遂情节的裁量空间。
第三步:结合其他从轻情节,组合发力
本案两名被告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袁某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囊某某家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辩护人应将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与未遂情节叠加,形成量刑辩护的“组合拳”。正如法院认定:
“被告人袁某、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袁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囊某某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通过上述辩护,袁某获刑九个月、囊某某十个月,罚金分别为四万和三万元,整体量刑处于法定刑内的较低水平。
三、延伸思考:从个案看类案辩护要点
本案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的辩护提供了范本。刑辩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重点核查:
- 货值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混淆“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市场中间价”?是否错误适用解释第十二条?
- 未遂与既遂是否分离:已售部分与待售部分是否分别评价?是否将未遂金额计入犯罪总额?
- 量刑情节是否遗漏:如实供述、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经营规模等是否充分论证?
刑事辩护的精细化,正是在这些看似细微的争议焦点中体现。若您在类似案件中需要专业支持,可联系作者进一步探讨辩护思路。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7刑初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