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控方逻辑的薄弱环节,并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认定。在集资诈骗犯罪中,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常常成为辩护焦点,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甚至责任主体。本文结合(2018)沪0104刑初1020号判决书,深入剖析该案中单位犯罪辩点未被采纳的原因,并提炼实务辩护的方法与步骤。
一、争议焦点:单位犯罪辩点的提出与失败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辩解本案系单位犯罪,不是其个人犯罪,集资款用于再投资。辩护律师虽对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如实供述、愿意退赔的从轻情节。然而法院最终认定为个人犯罪,且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为什么看似合理的单位犯罪辩点会失败?关键在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逻辑。
二、法理依据:司法解释如何界定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条规定明确了两种排除情形:一是为犯罪而设立公司;二是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此外,利益归属也是重要判断标准。
三、判决逻辑:法院否定单位犯罪的三重理由
判决书原文指出:“襄禹公司及各分部成立至今,除了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虚假宣传投资养老项目非法集资外,无其他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所有集资款亦全部最终进入襄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个人账户,借新还旧,故本案认定为个人犯罪,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从这段论述可以拆解出三重理由:
- 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后以非法集资为唯一业务,符合“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 集资款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归公司占有、支配,而是落入实际控制人个人口袋,利益归属个人。
- 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后依赖后续投资款归还前面本息,进一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和个人控制。
四、辩护实务:如何有效构建单位犯罪辩护
本案的失败为刑事辩护提供了反面样本。若要从单位犯罪角度切入,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收集公司合法经营证据。 调取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员工社保、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公司有独立经营行为,并非“空壳”,即便存在非法业务,也有正常业务穿插。本案中“无其他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直接封死了这条路径。
第二步:审计资金流向,证明利益归属单位。 辩护律师应申请司法审计或自行委托会计机构,重点分析集资款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是否用于公司运营、扩大生产、支付租金工资等。若资金最终进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则极难摆脱个人犯罪认定。本案所有集资款均进入李某某个人账户,成为致命伤。
第三步:审查公司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提交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记录等,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系单位集体决策而非个人独断。如果其他高管、股东均参与并受益,则更接近单位犯罪。相反,李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人拍板、独享资金,则属个人行为。
第四步:论证“主要活动”的时间维度。 司法解释强调“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若公司设立初期有合法经营,只是后来转向犯罪,可争取不适用该条。本案中法院查明自成立至今无其他活动,无法适用。
第五步: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整体抗辩。 单位犯罪中单位本身也可以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通常表现为通过单位行为实现单位利益。如果能够证明投资款用于公司再投资,且公司有真实的养老项目(哪怕未完全兑现),可削弱“个人非法占有”的认定。本案被告人辩称集资款用于再投资,但未提供证据,且“借新还旧”的事实否定了该说法。
五、延展与启发:辩护策略应“以事实为基,以证据为翼”
单位犯罪辩点的成败,不在于概念而在于证据。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数罪并罚的适用:李某某前罪已判十年,本案漏罪判十二年,合并执行十七年,体现了“漏罪如实供述”对刑罚影响甚微。而辩护律师提出的“如实供述”“愿意退赔”仅在法定幅度内酌定从轻,并未改变定性。
对于类似案件,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确定辩点可行性。如果单位犯罪证据不足,及时切换至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等策略,避免无效抗辩。
如遇刑事指控,切勿轻信口头辩解,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围绕资金流向、公司经营、决策机制等核心要素构建证据链条,方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04刑初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