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把握法律要件,在看似不利的证据中寻找辩点。本文通过分析(2019)沪0116刑初760号判决书,聚焦“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这一争议焦点,拆解辩护思路与裁判逻辑,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从犯意见为何未被采纳?
本案被告人朱某某被指控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购买枪支、非法拘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辩护人提出属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为何辩护人的从犯意见未获支持?这涉及到从犯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法院的否定理由直接指向事实层面——被告人并非“次要、辅助”,而是积极参与实施关键行为。
二、从犯认定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步骤1:审查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与行为
从犯的核心特征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需要从行为分工、参与程度、实际作用等多维度分析。具体操作:
- 列出被告人参与的具体行为,对照判决书查明的事实。
- 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仅为帮助、教唆行为。
本案判决书原文:
“200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徐某1(已被判刑)驾车赴广东省,替赵某、涂某某(均已被判刑)购得仿六四式手枪2支及配套子弹,后运至本区。”
从这段事实可见,朱某某并非单纯“跑腿”,而是亲自驾车赴广东完成购买枪支的核心交易环节,随后又负责运输枪支。这一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实行行为,而非边缘性的辅助。法院认为其“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正是基于此。
步骤2:比较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参与度
从犯的认定需要在共同犯罪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具体操作:
- 分析犯意提起者、组织者、指挥者与具体实施者的区别。
- 判断被告人是否受他人指使、是否被动参与、是否分赃较少等。
本案判决书原文(非法拘禁事实):
“2006年12月某日16时许,赵某(已被判刑)在叶某(已被判刑)的指使下,伙同陈某某、胡某(已被判刑)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郭某1……至次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张某1(已被判刑)伙同上述人员,将被害人郭某1带至本区吕巷镇金张公路XXX号门面房,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下午16时许。”
这里朱某某并非只是“陪同”,而是“将被害人带至”指定地点,直接参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非法拘禁罪中,这种直接将被害人转移、看管的行为属于核心实行行为,而非辅助作用。
步骤3:考量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危害性
从犯认定还需考察被告人是否主动追求犯罪结果、是否对犯罪完成有决定性影响。具体操作:
- 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联系、积极实施,还是被动受命。
- 评估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案判决书原文:
“2007年7月底某晚,被告人朱某某为替赵某(已被判刑)向被害人钱某某追讨所欠钱款,伙同张某1、涂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钱某某从本区廊下镇乡下先后带至本区朱泾镇……”
注意关键词“为替赵某……追讨所欠钱款”——朱某某并非受胁迫,而是出于“替人办事”的主动心态,且直接实施“强行将被害人带至”的行为。这种主动性使其难以被认定为从犯。
步骤4:结合司法解释与实务经验,预判裁判倾向
从犯辩护不能只看自认“次要”,要有客观证据支撑。实务建议:
- 若被告人是受雇佣、受胁迫参与,或仅提供交通工具、望风、传递消息等辅助行为,则从犯空间较大。
- 若被告人直接实施“购枪”“押人”“殴打”等关键行为,即使系受他人指使,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为主犯。
- 辩护时应重点挖掘“被动参与”“作用轻微”“未参与预谋”等证据,而非泛泛而谈。
本案中,法院明确将“伙同他人实施购买枪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视为主要作用,而非仅评价其“是否发起犯意”。这一裁判逻辑提示辩护人:行为的重要性重于身份的表象。
三、从犯辩护的延伸技巧与行动建议
尽管本案从犯意见未被采纳,但辩护人关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意见获得了法院采纳,最终从轻处罚。这说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从犯辩护失败,仍可通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取被害人谅解等路径争取量刑优惠。
给刑辩律师的三点建议:
- 早做事实梳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调取监控、通信记录、同案人供述,固定能够证明“辅助性”的证据。
- 慎用“从犯”单一策略:若从犯论证难度大,可退而求其次主张“罪轻”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初犯、悔罪等。
- 关注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本案两罪分别判三年五个月、一年,决定执行四年,未简单相加,体现了“吸收原则”下的综合考量。辩护人可在此处进一步论证量刑均衡性。
引导进一步行动:
如果您或您所在的团队正在办理类似共同犯罪案件,建议系统复盘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理由,同时对照地方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刑事辩护是一场专业战争,欢迎联系专业刑辩团队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6刑初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