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5
#辩护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期间 #证据审查

上海刑事辩护实操:三步排除非法证据全流程指南

开篇: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打掉”非法证据

刑事辩护中,最有力的武器往往不是口若悬河的法庭辩论,而是对证据合法性的精准审查。一份非法取得的供述或证言,可能直接导致冤错案件。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是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抓手。本文为你拆解一套可落地的三步操作法,帮助你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有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一步:庭前会议前完成“三查”清单

实操动作: 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律师必须完成以下书面审查:

  1. 查来源:调取讯问笔录的原始录音录像,核对录像时长、起止时间、是否连续。若录像缺失或与笔录时间矛盾,即锁定“非法取证”疑点。
  2. 查同步:将体检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表与提讯时间交叉比对。若发现提讯后出现外伤或异常体征,立即固定医院记录、看守所值班日志。
  3. 查细节:逐句对比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与当事人供述的一致性。若存在高度雷同、超出正常记忆范围的“细节复制”,可推断指供、诱供。

关键文书: 制作《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附件列明证据线索清单(时间、地点、人员、异常点),并申请调取未入卷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步:法庭调查中的“质证三问”

实操动作: 庭审中对每份争议证据,依次发问:

  • 问程序:“请公诉人说明该次讯问是否在法定办案场所进行?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
  • 问过程:“讯问期间是否保障了当事人饮食、休息?是否告知了权利义务?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后签字?”
  • 问结果:“该份证据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若存在,为何以笔录为准?”

把握时机: 当公诉人无法当庭提供录像或合理解释时,立即提请法庭休庭,依据《刑诉法》第56条,申请排除该证据或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第三步:逼出“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实操动作: 如果法庭未主动启动合法性调查,辩护人应明确援引《刑诉法》第58条,坚持要求“先审查证据合法性,再进入实体质证”。此时需准备:

  • 书面异议函:当庭提交,指出若不启动调查即采信争议证据,属于程序违法,并记录在案。
  • 调查申请: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鉴定人员或知情人出庭作证。
  • 备用方案:若法庭仍拒绝,立即将上述情况写入庭审笔录,作为二审、再审的“程序错误”上诉理由。

结尾延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战边界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瑕疵证据都会被“一票否决”。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若侦查机关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法庭可能采信。因此,辩护人应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前者强制排除,后者可裁量补正。建议你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全部“过程性文书”(如搜查证、扣押清单、讯问时间表),并同步提交书面排非申请。关键时刻,专业判断比对抗姿态更为重要。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