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核心价值:精准界定犯罪金额,实现罪刑均衡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辩护中,犯罪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与缓刑适用可能。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妻子张某某的投资额应扣除”,但法院未予采纳。这一争议焦点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近亲属投资”扣除规则的严格适用。本文以(2019)沪0115刑初3808号判决书为样本,分析辩护策略与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回顾:销售总监的罪与罚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君寄公司销售一部总监,在实控人张哲仁等人组织下,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王某某参与吸收资金5,443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749万余元。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亲属退缴违法所得51.4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对经营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其妻子张某某的投资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争议焦点:近亲属投资是否计入犯罪金额?
1. 辩护方的核心主张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涉案集资金额及未兑付金额中未扣除其妻子张某某的投资额。”辩护人进一步认为,张某某作为王某某的前妻,其投资行为属于家庭内部资金安排,不应视为向社会公众募集,应从犯罪金额中剔除。
2. 法院的裁判逻辑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回应:
“关于王某某犯罪金额的认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任职期间销售总额5,400余万元以及对应的损失额1,700余万元,该金额已经扣除了王某某自买的投资额,而张某某不属于王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某的投资额应计入王某某的犯罪金额,故本院以上述鉴定意见中的数额认定为王某某的犯罪金额。”
法院的认定基于以下逻辑:
- 近亲属的法定范围: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近亲属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王某某与张某某为前夫前妻关系,离婚后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近亲属身份。
- 扣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允许扣除近亲属投资的初衷在于,该部分资金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前妻的投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系家庭共同财产或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则仍属于向社会公众募集。
- 举证责任:辩护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的投资属于王某某的“自买”或“家庭内部资金”,鉴定意见已扣除王某某自买部分,但未扣除张某某的投资。
3. 辩护策略的反思:如何争取近亲属投资扣除?
在本案中,辩护人未能成功扣除张某某的投资额,原因在于:
- 未证明身份关系:王某某当庭陈述“张某某是其前夫”,但未提交离婚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无法证明二人仍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
- 未证明资金性质:张某某的证言称“王某某是其前夫,其本人未入职君寄公司,也没有从君寄公司领取报酬,其本人的建行卡是王某某在使用”。这一证言反而表明,银行卡由王某某控制,资金可能来源于王某某,但法院未采纳为“自买”,因为王某某已专门扣除自买金额,而张某某的投资未体现为家庭内部资金流转。
正确路径:若辩护人能够证明:(1)张某某与王某某虽已离婚,但存在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的事实;(2)投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王某某个人账户直接转入;(3)张某某对投资风险知情且未对外公开招揽,则有可能争取扣除。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1. 近亲属投资扣除的“三要素”
综合各地判例,法院在认定近亲属投资是否扣除时,通常考量:
- 身份关系:是否属于法定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或与被告人具有共同生活、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如同居女友、事实婚姻配偶)。
- 资金性质: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或被告人实际控制、支配的资金。
- 公开性:该投资是否通过公开宣传、业务员招揽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方式完成。
2. 本案的借鉴意义
本案中,法院严格适用“近亲属”的法定概念,未采纳前妻的投资扣除主张。这提示辩护人:
- 身份证据先行:在庭前准备中,应收集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共同居住证明等,明确近亲属范围。
- 区分“自买”与“近亲属投资”:鉴定意见通常已扣除被告人自买金额,但近亲属投资需单独举证。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转路径。
- 结合主观目的:若近亲属投资系被告人主动推荐、承诺收益,则可能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而非家庭内部安排。
四、结尾延展:刑事辩护的精细化路径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王某某作为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最终获得缓刑。但犯罪金额的认定直接影响了量刑起点。对于类似案件,辩护人应:
- 精准计算犯罪金额:逐笔核对投资人身份,筛选出近亲属、员工、亲友等特殊群体的投资,争取扣除。
- 强化主观违法性认识的辩护: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公司合规情况,论证其“不知法”或“受蒙蔽”的客观情况,争取减轻处罚。
- 善用退赔退赃: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可作为“认罪悔罪”的重要情节,为缓刑创造条件。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找最有利的平衡点。本案中,法院虽未采纳近亲属投资扣除的辩护意见,但通过从犯认定、退赔情节,最终实现了罪刑均衡。这提醒我们:辩护不应止步于单一争议点,而应构建系统性辩护策略。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3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