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如实供述”情节往往是被忽视的辩护利器。许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事人认罪,便无需再深挖情节,实则不然。本文以(2019)沪0117刑初1436号许某某盗窃案为例,深入剖析“如实供述”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标准、辩护策略及量刑影响,为辩护人提供可操作的实务路径,帮助当事人在认罪基础上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分层解析:如实供述情节的辩护要点与步骤
第一步:准确把握“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这一认定对辩护意义重大。
辩护要点:
- 供述的“及时性”:许某某在“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明其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全面交代,这是争取从轻的关键时间节点。
- 供述的“稳定性”:判决书记载“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说明其供述前后一致,无翻供情节,辩护人应确保当事人在庭审中保持供述的稳定性,避免因态度反复而丧失从轻机会。
第二步:量化“如实供述”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本案中,许某某盗窃手机价值4463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上海地区量刑标准,属于“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一量刑体现了“如实供述”的从轻效果。
辩护方法:
- 对比同类案件:若没有如实供述情节,通常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辩护人可向法庭提交类似案例,论证如实供述对刑期的实质减让。
- 强调“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本案中,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应主动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结合,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
第三步:利用“如实供述”推动退赃退赔与量刑协商
本案判决书还要求“被告人许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若许某某能主动退赃,则可在“如实供述”基础上进一步从轻。
辩护步骤:
- 庭前沟通:辩护人应及时与家属沟通,争取在判决前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书。
- 提交证据:将退赃凭证、谅解书等材料作为量刑证据提交法庭,请求法院在“如实供述”基础上再予从轻。
- 量刑协商: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辩护人可代表当事人与公诉机关协商量刑建议,以“如实供述+退赃退赔”为筹码,争取更轻的刑期或适用缓刑。
结尾延展:从本案看辩护实务的进阶方向
许某某案虽为简单盗窃案,但揭示了刑事辩护中“如实供述”情节的精细化运用空间。辩护人不应满足于“认罪从轻”的笼统主张,而应通过证据组织、法律论证和量刑协商,将“如实供述”情节转化为具体的刑期减少。此外,本案中被告人自报姓名、户籍地与犯罪地不一致,若存在身份误认或程序瑕疵,辩护人亦可从“如实供述”的连贯性切入,质疑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为进一步辩护留出空间。
进一步行动建议:
- 若您面临类似案件,请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确保当事人供述的合法性、稳定性。
- 律师应系统梳理“如实供述”相关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排除刑讯逼供或诱供风险。
- 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交书面量刑建议书,量化从轻幅度。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7刑初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