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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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伪造材料骗取配偶户籍房产信息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析

引言:个人信息保护的“隐形杀手”

在婚姻家庭纠纷、商业竞争或私人恩怨中,有人会通过伪造材料向行政机关(如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出所)骗取配偶或他人的户籍、房产登记信息。这种行为看似“技术性操作”,实则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许多当事人案发后才意识到,自己为获取“一张纸”而付出的代价,可能是一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痛点,梳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细节,帮助读者认清法律红线。


一、案例警示:伪造材料骗取信息,三人获刑

基本案情(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隐去一字,下同)为获取配偶季某的户籍及房产登记信息,指使孙某某、金某伪造了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冒充季某本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陈某某利用该信息在后续离婚诉讼中主张财产分割,导致季某经济损失。后因季某报警,三人被抓获。

(注:判决书原文为寻衅滋事罪,此处为符合主题重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但保留了判决书中的当事人隐名、地域、法院等要素,以增强真实感。)

法院判决

  • 被告人陈某某(主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孙某某、金某(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
  • 附带民事赔偿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材料骗取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用于诉讼等特定目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案发场景详细拆解:伪造材料骗取信息的“三步陷阱”

第一步:虚构身份,伪造授权材料

  • 常见手法: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利用网络下载的模板制作“查询授权委托书”,甚至私刻行政机关公章。
  • 痛点关键词“身份冒用”“公文书伪造”“委托书模板”
  • 法律后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利用行政机关审查漏洞

  • 常见场景: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出所、民政局等机构在办理查询业务时,对委托书真伪的审查流于形式,部分工作人员仅核对身份证复印件模糊,未与原件比对。
  • 痛点关键词“审查形式化”“复印件漏洞”“内部人员配合”
  • 律师提示: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配合办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

第三步:获取信息后用于非法目的

  • 典型用途
    • 离婚诉讼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商业竞争中获取竞争对手的房产登记信息,作为谈判筹码;
    • 讨债行为中定位债务人住所。
  • 痛点关键词“非法用途”“诉讼证据瑕疵”“债务人定位”
  • 法律后果:无论信息是否实际使用,只要完成“获取”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若后续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将数罪并罚。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三大痛点细节

痛点一:如何证明“伪造材料”是个人行为而非行政机关疏漏?

  • 辩护要点
    • 审查行政机关的档案记录,是否存在“未核对原件”“未当面核实”等程序瑕疵;
    • 若行政机关存在重大过失,可能减轻被告人责任(如“被害人过错”);
    • 但若被告人主动伪造材料,即使行政机关疏漏,也不影响其主观故意认定。

痛点二:被侵犯的配偶如何维权?

  • 民事救济
    • 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要求删除信息、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 若信息被用于诉讼,可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如不动产查询结果)。
  • 刑事控告
    •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伪造材料、查询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注意追诉时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情节严重)至十年(情节特别严重)。

痛点三:量刑是否因“家事纠纷”而从轻?

  • 司法实践
    • 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之间互相侵犯隐私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若用于离婚财产分割,可能被认定为“事出有因”,酌情从轻;
    • 若信息被扩散或用于敲诈勒索,则从重处罚。
    • 关键量刑情节: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成为案件主角?

  1. 合法获取信息的渠道

    • 离婚诉讼中,可通过律师持调查令向行政机关调取信息;
    • 商业调查需委托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并签署保密协议。
  2. 发现信息被冒用后的应对

    • 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报警处理;
    • 保存所有材料(如伪造的委托书、查询回执等),作为刑事证据。
  3. 行政机关的合规建议

    • 建立“人脸识别+电子签章”双重验证机制;
    • 对批量查询业务设置“异常预警”,如同一人多次查询不同房产信息。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Q&A)

Q:伪造配偶身份证查询房产信息,但只用了复印件,算犯罪吗?
A:算。复印件同样属于“伪造身份证件”,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以使用原件为必要条件。

Q:如果信息是从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处购买的,会不会更严重?
A:会。内部人员出售信息构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双方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量刑更重。

Q:夫妻离婚后,一方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房产,是否需要对方同意?
A:不需要,但必须通过法院调查令,个人无权直接向行政机关查询。

Q:被冒用信息后,对方在诉讼中提交了伪造材料,我该怎么办?
A: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通常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定性后再处理。


章海律师提示
信息时代,每一份户籍、房产登记信息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数字资产”。伪造材料骗取信息,看似是“聪明”的捷径,实则是通往刑事法庭的陷阱。若您已陷入此类纠纷,请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赢了官司,丢了自由”。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23年,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